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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業遭違憲課稅 不追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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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大法官六六一號解釋指出,偏遠路線客運業補助款課徵營業稅違憲,財政部原本曾討論適用「陳長文條款」追溯退稅的可能性,但為避免引發違憲課稅解釋的連鎖退稅效應,目前財政部已初步定調,已確定案件不能追溯退稅,未來類似案件將比照辦理。

財政部一九九七年發布解釋令,汽車及船舶客運業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而發生虧損,所領取的政府補貼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今年6月12日大法官六六一號解釋,認定財政部的函釋違憲,應不予適用。

不適用陳長文條款

由於立法院今年1月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退稅不以五年為限,亦即所謂的「陳長文條款」,若違憲課稅解釋屬於政府錯誤,將可以追溯退稅。

知名律師陳長文因為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稅捐機關以營業用途課徵房屋稅長達十五年,但依法只能退還五年的稅款,陳長文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敗訴,立委因此提案修法,使得這項修法被稱為「陳長文條款」。

財部憂造成連鎖效應

財政部原本認為,違憲課稅解釋也算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應該可以適用「陳長文條款」,過去多課的稅,都要追溯退稅。不過,此例一開,未來所有違憲課稅解釋都要比照辦理,政府隨時都可能面臨無限期退稅的壓力,對國庫衝擊難以想像,因此,財政部態度出現轉折,改為「沒有追溯退稅的問題」。

目前財政部已經初步定調,課稅解釋被宣告違憲前,仍然有法律效力,宣告違憲之後才失效,因此,已確定案件不能追溯退稅,未確定及新案件才可適用新規定。

舉例而言,大法官會議6月12日做出「偏遠地區客運業補助課徵營業稅違憲」的解釋,所以該課稅解釋應於6月12日失效,6月11日之前仍屬有效。

財政部官員表示,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違憲課稅解釋不能輕易「追溯適用」,除非大法官解釋直指該課稅解釋「追溯失效」,才能適用「陳長文條款」追溯退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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