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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固定營業場所攤販應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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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0日電)經濟不景氣造成擺攤民眾增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說,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應在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全球經濟景氣持續低迷,造成部分民眾求職不順,轉而擺起攤販做小老闆,造成市區騎樓或旅遊景點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式各樣食品、服飾等商品。

國稅局表示,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攤販證,都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但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誠實辦理營業登記,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還會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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