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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固定营业场所摊贩应办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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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0日电)经济不景气造成摆摊民众增加,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说,除沿街叫卖的流动摊贩外,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摊贩,应在营业前申请营业登记,每月销售额已达起征点者并课征营业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全球经济景气持续低迷,造成部分民众求职不顺,转而摆起摊贩做小老板,造成市区骑楼或旅游景点增加许多摊贩,售卖各式各样食品、服饰等商品。

国税局表示,除肩挑负贩沿街叫卖的流动摊贩外,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摊贩,无论有无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摊贩证,都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于开始营业前向所辖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每月销售额已达起征点者并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说,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18款规定,肩挑负贩沿街叫卖者销售货物或劳务,免征营业税,并依同法第29条规定,免办营业登记;但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摊贩,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应诚实办理营业登记,切勿抱持侥幸心态,否则被国税局查获,除通知限期补办外,将处新台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补办者,还会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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