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民回港:“人质外交”的精彩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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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讯】 正当西方主流媒体还在愤怒抨击北京搞人质外交和俘虏外交的时候,刚以间谍罪在鲍尔访华前被驱逐出境的李少民,突然在三十日携全家返港,并由港府依据香港入境法准许其入境,再度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一国两制”和中美关系的丰富想像。从李少民的角度来说,他的返港,与从事工会活动的韩东方不同,他是美国公民,持有有效的工作签证,仍然是城大的副教授;同时,他也全面否定自己是间谍,并表示不会成为中美人权较量的标志型人物,再加上他整个家都安置在香港,所以回港属理所当然,没有刻意挑战北京的意图。

从港府来说,虽然根据李少民的工作签证条件准许其入境,但在机场滞留的五个小时中,相信港府已经同北京紧急磋商,得到北京的认可,同时,港府又让李少民签署声明,谓不得做任何与其工作签证不符合的事情,若违反工作签证条件,将会随时取消其工作签证,同时也警告李少民或任何人士,在香港不能做任何违反香港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事情。港府的决定,虽然引起赞扬与批评的两种声音,但显然前者占了上风。更有舆论认为此举真正落实了“一国两制”,北京和香港同时得分。

我们认为,港府容许李少民入境,从国际关系的大视野来讲,依然是中美关系棋局上的一着棋,也是这次中美“合作”共演“人质外交”的续集。从逻辑上分析,北京在美国国务卿鲍尔访华之前速审速决,驱逐李少民,让高瞻等人出狱,是为了给布希总统面子,也是给美国对华政策的温和派送牌,来制约鹰派毒化中美关系的企图;同样,北京同意港府让李少民入境,也是为了继续巩固这一波的“人质外交”的成果,不使其前功尽弃,因为港府如果拒绝李少民入境,国际社会必然看成是北京在背后插手。对港府来说,北京的放人和港府的收人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从法律上看,《基本法》虽然规定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 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香港回归四年,港府还未就二十三条立法,所以拒绝李少民入境于法无据。同时,既然北京捉放李少民是作秀,是“人质外交”,与国家安全没有太大关系,定罪后也没判一天刑,那么,香港也可以用李少民作秀,来凸显港人治港的高度自主性,以及“一国两制”的坚持,香港的得分也是北京的得分。

但是,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仍然不希望看到政治渗透其中的所谓“人质外交”。既然李少民否认是间谍,既然港府不认为李少民已经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北京就有责任公开李少民案件的“内幕”,让司法透明公开。什么是国家机密,什么是间谍罪的定义,应该明文规定,依法有据,这样,未来港府在立法时也可参考。如果北京公开案情,无论从法律角度和公众舆论角度都认定李少民犯有间谍罪,那港府从维护国家安全角度出发,仍可驱逐李出境。相反,如果这是冤假错案,北京就应该知错必改,把一件危害人权的事件转变成维护人权的案例,这对中美关系的发展会有正面的意义。不然,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模棱两可,在司法定义上有太多灰色地带,这就会给人治带来方便,给滥用司法带来方便,造成人人自危,不知什么时候在何种情况下踩上地雷,成为阶下囚或者“人质”。

此外,我们也期待港府以及城市大学董事会,如果确认李少民没有做任何危害国家和香港的事,就不要在工作签证和教授合约上刁难,量才用人,给李少民服务社会的公平机会。我们看到,在大陆,许多参加六四学运的人虽然没有受到司法惩处,但在寻找工作等问题上受到“贱民”待遇,这是对人权的另一种蹂躏。对香港“一国两制”的考验,也体现在这样的隐性问题上。

原载《 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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