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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禁奢条款三读 违反最重可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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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行政执行法部分条文,增列“禁奢条款”,未来民众如果积欠行政执行处债务却奢华度日,行政执行处可依职权核发各种禁令,违禁令者最重可拘提、管收。

针对民众欠缴行政执行处大笔债务,且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却还享受奢华生活,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与行政院,分别提案修正行政执行法。

三读通过的行政执行法增订第17条之1规定,如果民众欠税或是积欠行政执行处大笔债务,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欠款,却还过着奢华生活,行政执行处可以依职权对民众核发各种禁令。

禁令包括禁止购买、租赁或使用一定金额以上商品、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特定投资、进入特定高消费场所消费、赠与或借贷他人一定金额以上财物,并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

所谓的“一定金额”将由法务部定之;是否核发相关禁令,行政执行处也可自行审酌民众清偿状况。

如果民众无正当理由违反相关禁令,行政执行处还可以命其限期清偿适当金额,或是命其报告财产状况、收入及资金运用情形,行政执行处如果发现民众有履行义务却故意不履行,行政执行处最重可以拘提、管收。

此外,立法院同时三读国民党籍立委罗淑蕾提出的行政执行法第17条修正,未来欠缴遗产税的民众,已将自己分得遗产比例的税款、罚锾、滞纳金、利息缴清后,行政执行处即不可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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