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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单课税 既有500万保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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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报导】-新税制专题之5(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2日电)投资型保单自今年1月1日起要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不过,这项新税制不溯及既往,国内既有500万投资型保单保户可不受影响。

投资型保单的课税议题98年尘埃落定!投资型保险的投资部分,投资风险由要保人自行承担,与投资人直接投资一般商品无差异,所以投资型保单课税与一般投资相同。

财政部表示,今年1月1日起贩售的投资型保单,在投资收益部分,将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征免所得税。

目前投资型保险的投资标的多为基金,基金投资收益多为免税或分离课税所得,无须计入要保人综合所得总额中课税;只有存款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须计入要保人综合所得总额中课税。

不过,财政部也强调,存款利息所得在新台币27万元以内得免税,扣缴税额及股利中内含的可扣抵税额将由要保人扣抵其应纳税额,扣抵后如有剩余,得申请退税。所以,对于适用所得税税率较低的要保人而言,可能更有利。

至于在投资型保单赠与税部分,要保人与投资型保单投资账户受益人不属于同一人时,依相关税法将课征赠与税。

换句话说,“年金险”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人时,年保险给付超过新台币220万元以上,将被课征赠与税。

另外,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98年 7月24日开会研商获致共识,未来对于适格保单(死亡给付占保单账户价值达一定比率),免课遗产税;不符合适格标准的投资型保单,则应课征遗产税。

财政部认为,遗产税免税额已提高为1200万元,税率已调降为10%,遗产税课税比例仅约2.36%,对保户的影响将极为有限。

财政部也引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截至98年6月底,投资型保险有效契约平均累计保费100万元以下者达94.6%,若按报酬率 5%至6%估算,年投资收益只有 5至6万元,加上海外所得未达100万元不计入基本所得额,新税制对大部分要保人并无影响。

学者黄耀辉说,目前投资型保单大部分均有课所得税,是对“保险人”课税,例如利息扣缴税额可由保险公司抵减营所税,未来改对“被保险人”课税后,扣抵税额将回到要保人身上,不仅符合社会观感,也不会产生多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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