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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法过关 台湾表演拼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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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凌美雪/台北报导〕从酝酿到立法,历时七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昨天终于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文建会主委盛治仁表示,将配合此母法订定十三项子法,最快今年6月通过实施,并从民国一百年的预算开始编列,与艺文消费息息相关的艺文体验券或价差补助,也可望自明年开始施行。

建立文创产业有价化

盛治仁表示,文创法对文化创意产业最实质的意义,在于明定文创产业范畴并建立文创产业有价的概念,明确指出国发基金的资金来源,让公司或个人获得资金补助;其中企业捐赠文创产业可以抵税的方案,则可吸引企业支持文创产业。

盛治仁昨不讳言,文创法通过后,才是文建会艰钜任务的开始,虽财政部极力反对的艺文消费抵税条文,改以发放艺文体验券、鼓励文化创意事业以优惠之价格,并由政府补价差等多元方式替代,但相关发放方式及优惠补助细节,都还有很多争议尚待解决。

挺艺文 政府补优惠价差

外界最关注的,莫过于由政府补优惠价差的新法,原以为“电影”会是优先施行类别,可让民众将来以优惠二至三成的票价观赏国片,盛治仁却表示,因国片牵涉到辅导金的问题需要厘清,详细补助范围与方法恐不如想像中单纯。

虽然表演艺术界也有文建会的扶植团队及各种政府经费补助,但盛治仁说,目前“表演艺术最核心,相对争议也最小”,将列为第一阶段施行对象,“本土表演艺术一年总收入约二十亿,外来团体约三十亿”,盛治仁说,原则上只补助本土。

至于视觉艺术范畴,牵涉商业机制较深,恐怕得排到第二、第三阶段以后。盛治仁表示,很难预估出时间表。可预期的是,在刺激艺文消费的前提下,国人自明年起,应该可以优惠价格先看表演。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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