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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包装食米须标产地 罚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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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5日电)台湾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粮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粮食包装或容器上的标示和广告,不得有不实、容易产生误解的情况,违反者最高可处新台币20万元罚锾。

修正后的条文也规定,主管机关得对市售粮食进行抽查,粮商和零售业者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的义务,违反者最高可处15万元罚锾。

民进党立委潘孟安表示,近年市售包装食米多样化,有的是混合各种粮食,甚至混入台湾没生产的东西,却都标示台湾生产,因此他提出修正动议,要求混合粮食必须以中文分别标示原产地。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粮食包装或容器上的标示、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容易产生误解的情况,并且适用食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违者可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粮商和零售业者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义务”的条文,行政院版草案原本规定处罚1万5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不过国民党立委丁守中在委员会审查时坚持提高罚责,否则粮商将外国米混充台湾米,将严重影响台湾农民的生计。

此外,修正通过的条文也规定,主管机关得对市售粮食进行抽查,粮商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应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粮商如果违反规定,可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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