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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侵假释再犯 曾勇夫:不得再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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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综合报导)性侵犯丁大伦民国98年8月2度假释出狱后,于同年9月、11月再度性侵2名少女得逞。16日台湾高等法院依强制性交等罪判刑丁7年。法务部长曾勇夫同日在立法院答询时允诺,未来性侵犯假释再犯,回到监狱后将不得假释。

根据法院判决,现年32岁的丁大伦曾于84、86年犯下强制性交等罪,入狱服刑后,89年假释出狱再度犯案,91年间遭法院判刑10年定谳入狱,98年8月第2度假释出狱。

判决指出,丁大伦98年出狱后1个月,利用尚未配戴电子脚镣的时间,在台北市西门町胁迫1名被害人得逞。同年11月间,丁再利用电子脚镣白天的“非监控时段”,以相同手法将另名被害人诱骗到同一地点,进而性侵得逞。

监察院15日以丁无悔改之意,不符假释要件,提案纠正法务部及台北监狱有违失之责。纠正文指出,法务部在假释前并未作“再犯危险”评估,而台北监狱则在假释后才评定丁属“中高度再犯危险群”,但已造成两名无辜者受害。

又因法务部并未进行全天候监控,才让丁犯罪得逞。法务部的监控人员甚至对丁再度犯案毫无所悉,直到98年12月24日,因警方主动告知才掌握情况;随后更迟至99年4月,丁因新案遭起诉后,才主动签请撤销假释,显然有关单位未善尽监控假释犯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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