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浅谈网络自由

由谷歌事件和新疆断网事件引发的思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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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5日讯】前言

随着21世纪的钟声,全球从真正意义上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每天,全球有无数封邮件在网路上传递,有无数篇博客、微客诞生。对于很多人来说,早起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刷牙漱口,不是铺床叠被,而是一手拿着雀巢,一手打开电脑,或查看邮件,或浏览新闻,还或与世界另一边的人洽谈生意。网络的出现在改变着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在对各国的文化、经济、教育等各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论在英国、南非,还是在阿富汗一个荒无人烟的岩洞,都可知晓并指挥天下事,这就是网络的力量。

在网络世界里,中国从菜鸟到大虾只用了几年时间,令西方诸国惊叹。如今中国网民数量已近4亿,由网络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最少应该也有十位数之多。“网民”一词如今已不再是科技用语,而成为一个团体的代名词,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时政记者的笔下,更有甚者竟写道:“百姓和网民……”。国家--暂用这个词代替某群人吧--在如此拥护“网民”的同时,也时刻提防网络里暗藏的“危险”。色情网站成为打击的重点,保护青少年健康被提上政治任务。几年来,不仅色情网站无处可藏,更有BBC、谷歌、维基百科、Youtube、Twitter、Flikr以及经济学教授Mankiw的博客等“健康”网站曾经一度不幸遇难。终于,迫于国际压力,“不良信息”不得不从黄色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破坏国家形象”在内的一切文字。

这些现象为中国所独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然而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值得“网民”们去深思。这些问题间接引发了2010年1月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的“谷歌事件”。本文现根据这一事件引发的林林总总的争论,提出笔者的拙见,望起到“加油”的作用,把我们国家的网络推向自由和民主的彼岸。

一、网络的作用

自由脱离了目的便失去了价值。要剖析网络自由,首先要在一个更大的层面上弄明白网络是干什么用的。也许你会说,网络不就是玩游戏吗!要不就是聊天、听歌、偷菜?或是发发帖子,看看影片,谈谈恋爱什么的。的确,网络在微观层面就是这般具有娱乐、消遣的功能。但从整体看,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继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不是反应在某某网站、某某博客、某某帖子、某某评论、某某视频上,而是体现在各个产业、各个组织、各个地区、各个国家平等的信息共享上。产业、组织、地区、国家都是由个人组成的。他们中间或许有商人、工人、教师、学生、医生。互联网出现之前,他们的能力受制于地理、人文、身体等因素,行为也必须服从小到家庭,大到国家的逐级管理模式。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种模式,他们的世界因此变成了“平的”,个人能力和空间横向扩展,不再受到上述限制。

举例来说,商人通过阿里巴巴等商务平台面向世界收发订单,扩大市场;工人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淘宝经营个人网店,增加收入;教师与全球著名院校联手办远程教育课程,整合师资;学生利用网上知识库巩固提高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温故而知新;医生通过远程医疗系统与异地专家交流,提高疾病诊治效率。正是像这样无数的微观事实把社会推进了宏观的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社会将变得更加安定、团结、和谐,因为互联网把处于微观层面的个人紧紧联系起来,赋予他们跨地区、跨民族、跨种族平等的合作机会。对于国家来说,如今在世界的舞台上,将人民利益最大化是政策制定的根本。

诚然,或许在阿富汗某个山洞中,一些人正利用互联网策划恐怖行动;在中国的某个角落,某人正在网上散布被认为是不良的信息。少数多数已不必谈,真正的问题是互联网的出现是否助长了这些人的邪恶念头,增加了其成功的几率?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网络,恐怖行动会不会减少,不良信息会不会被遏制?没有人做过这方面的调查,但可以确定的是,网络不是引发这些事件的根源,所以网络的作用也不会因其而改变。

二、网络自由的定义

明示了网络的作用,下面就来进入本文的主题:网络自由。“谷歌事件”发生后,有众多爱国人士跳出来抨击谷歌,指责希拉里,怒视美国,其中不乏知名大学教授、学者等“高级知识份子”。有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的标榜国家及个人信息安全的口号;有的略显逊色,似乎回到了孩童时,用一句“他们也是这么干的”完全洗清了自己的罪过。但没有一个人明确地提出自己对网络自由的理解。何谓网络自由?网络自由的目标群体有哪些?范围有多广?目标群体和范围应该由谁定?对这些重要的问题,那些所谓的学者们或只字不提,或闪烁其辞。

依笔者之拙见,对网络自由进行诠释,首先要确定互联网的合法拥有者和使用者。众所周知,管理权一般属于拥有者,而拥有者大多是经营者或建造者。比如国道、领土、城建、交通等等,由国家兴建或经营,因此国家有权且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法律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律由国家制定,因此国家对法律拥有管理权,可以通过人大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修订。作为个人,即使对某项法律条款不满,也无权对其进行修改。个体法官不行,个体律师也不行。但国道等资源的使用者是老百姓,法律的使用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老百姓。此时,国家的管理政策必须在多数条件下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网络的合法使用者很清楚,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被证实违反法律之前,那些潜在的“危险人物”也是合法的网络使用者,其权利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神圣不可侵犯。

那么,谁是互联网的合法拥有者呢?网络技术是由国家发明的吗?不是,是人类共同创造的。网络资源是由国家建设的吗?总体上说不是,是全球公民共建的。互联网业务是由国家经营的吗?严格意义上说也不是,是几家电信运营商经营的。因此国家并不能直接对互联网进行管理,不能委托任何机构直接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不能影响任何信息的流动,不能干涉任何人在任何时间获取对其有益的任何信息,哪怕这个人是潜在的恐怖份子、极端分子、反华分裂分子。如果说网络也是有主权的,那么拥有主权的应是全球的公民,否则就谈不上自由。有人或许要说了,不良信息怎么办?国家安全怎么办?个人信息安全怎么办?答案很简单,只有两个字:体制。制度订好了,法律健全了,依法办事了,有大罪必将受到严惩,有大错必将受到严罚,有大冤必将得到严审,有大功必将得到重奖,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昌盛兴旺,到那时哪怕有再多的“不良信息”也会自生自灭。

综上所述,网络自由是指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前提下,本国任一公民在互联网上享受的言论自由及信息获取自由。

三、网络自由的现状

在“谷歌事件”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发表言论,力图澄清事实,揭开美帝国主义那张可恶的嘴脸。以下摘录了具有代表性的段落,以求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马朝旭指出,中国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也是互联网发展最活跃的国家,到去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网站达368万个,博客1.8亿。中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是我们的一贯政策。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中国对互联网坚持依法管理,符合世界通行做法。”

“方滨兴表示,各国都有各国的法律,网络也应该是有主权的,必须接受本国法律法规管制。我们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何为互联网有害信息界定的很清楚,中国是依法对有害信息进行监管和过滤的。”

“维护信息的安全依法流动是网络自由的基本保障,也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中国而言,可以肯定,互联网的向前发展、网络自由的持续进步都是必然的。这种信心,来自于3.84亿网民、368万个网站的规模效应;来自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最高层的大力倡导和推动;来自于周久耕案、邓玉娇案、王帅帖案等彰显的公民热情……只是,唯独与无视一国法律秩序的‘虚拟网络自由’鼓吹无关。”

“对于有损国家形象,有害国民健康的内容,任何国家都有权加以限制,这完全符合互联网信息方面的国际规则。”

且不说以上言论有自相矛盾之处,单凭网络信息内容划分方面就有待商议。即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打击“有害国家形象、有害国民健康的内容”,而且“自由使者”和“警察叔叔”均出自一方,实属不易。哪些是有害国家形象、有害国民健康的内容,哪些内容是出自公民的言论?假若这些话是出自一个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大侠,那问题还不大,但如果是出自一个独裁者,一个伪君子,那问题可就大了。我们继续设想一下,如果这个独裁者(即伪君子)淫荡不羁,那么一切“非黄色”的网络信息对任何人都是不良的(西方许多国家对付黄色信息实施的不是过滤手段,而是监管和立法,效果肯定不如中国的好,但这毕竟维护了正常需求者的利益)。再倘若他干过许多阴险的勾当,那么一切试图揭穿他的公民言论都是“不受保护”的。法律在此时会变得越发苍白,因为中国的任何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定不良信息和言论自由的范围和尺度。

下面,笔者要用事实说话。上述有关网络自由的言论发表之时,在中国某个地方有300多万“网民”因通信管制无法通过网络与外界正常沟通,已长达8个月之久,而且这种管制看似还要持续很长时间。8个月里,网吧生意惨淡,许多网店业主被迫离家去邻省租房子上网,自由撰稿人绞尽脑汁几经辗转提交稿件,自由译员被迫中断外省的长期翻译业务,还要更多更多的人无法正常使用全球互联网提供的种种便利。这个地方就是曾经在2009年夏天一度闻名遐迩的新疆。

更具讽刺意义的是,美国,一个以网络自由的名义严厉指责中国的国家,在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没有像中国一样下令断网。如此大规模的恐怖行动,恐怖份子同样是利用网络作案,同样是互联网大国,为什么中国人不能拥有像美国人一样的网络自由?新疆的通信管制,我们亲爱的胡总温伯不会不知道吧?

当地政府要员说,实施通信管制是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最后还特意强调这是国际惯例,如此荒唐的愚民政策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呢?

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乔新生在一篇题为“国务卿克林顿有些口不择言”文章里指出:“我们主张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反对将其作为一个政治操作议题。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仅需要具体的法律标准,而且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如果缺乏标准,那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成为少数人限制多数人的工具;如果没有可操作的法律程序,那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会成为少数机构和团体垄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借口。”

乔先生在写上述文章,责怪一个美国政客没有integrity(诚信)的时候,恐怕并没有意识到这些文字的双重性。笔者认为,对于新疆某些官员,乃至国家高管来说,8个月的断网政策无需遵章守法。中国的法律,尤其是人权的法律,没有标准,更谈不上可操作性。因此,中国的网络自由堂而皇之地成为少数人限制多数人的工具,成为少数机构和团体垄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借口。然而,在一片谴责美国的声音中,没有人敢为本国的人民站出来反抗。人们所能做的,只有逃离,没有条件逃离的,只
有畏缩成一团,慢慢等待重获自由的那一刻……。

四、网络自由的曙光

最后,笔者引用《第一财经日报》题为“以社会进步实现个体幸福”的新年贺词,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本文将会被撰写成英文,以加深外国人对中国的了解。

“一个民族以最简单的方式诠释对幸福的朴素理解。然而个体的幸福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民众的幸福程度与一个社会是否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制清明直接相关。”

“毋庸置疑,今日之中国,正努力追求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这也是亿万国人能够感受到幸福的坚实社会基础。但我们也得承认,和谐社会与伟大社会的到来,对于现实而言,还只是一个愿景。想像一下,如果一个人不仅丰衣足食,且秩序井然,没有人将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将多么令人憧憬。”

“承认现实的种种不足,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得以不断进步的必要前提。而要解决难题,则需要强有力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破解社会财富分配难题、改善地方治理、约束公权力,才能保证司法不被权利绑架。”

“新的生肖年的开始,也是新的生命体验的开始,愿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能从贫困走向富足,能从悲观走向乐观,能从幸福走向更加幸福。”@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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