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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若流通单位不足 台证交拟要求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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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27日电)台湾存托凭证(TDR)去年大放异彩,已形成群聚效应,台湾证券交易所表示,为避免在外流通单位数过少,价格遭有心人士操纵,若连续3个月在外流通单位不足,将要求下市。

证交所表示,根据近年市场统计资料发现,有少数TDR因兑回且未增发,使得在外流通单位数剧减,交易量萎缩并导致溢价异常。

为避免价格 TDR因流通数太少,而遭有心人士操纵,已修正“营业细则”第50条之3规定,新增TDR连续3个月在外流通单位数少于1000万个单位者,若未在证交所函知日起 3个月内办理原兑回额度增发,或以现增发行新股或提拨已发行股份办理 TDR增加发行者,得要求下市。

同时为保障我国投资人权益,也将要求 TDR发行人比照国内上市公司申请主动下市方式,由 TDR发行人与其负责人、董监事等承诺无限制收购其余在外流通的TDR。

此外,配合实务作业需要,修正“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2条之2规定,明定发行 TDR外国发行人须比照第一上市公司,应在我国境内委任专业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持有人事务事宜,并指定在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

证交所指出,为增加联系效果,建议外国发行人宜比照国内上市公司指定紧急联络人,并提供该紧急联络人电话及传真号码暨电子信箱等联络资料,以利证交所必要时,以电子通讯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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