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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草案 军保育婴留职停薪可领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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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4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军人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给付项目,子女满3岁前,被保险人每月得请领留职停薪前6个月平均保险基数60%的津贴,可请领半年。

草案增订,申请留职停薪的被保险人,于申请留职停薪时,应选择于留职停薪期间退保或继续加保,选定后不得变更。被保险人的保险年资满1年,子女满3岁前,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并选择继续加保者,得请领留职停薪津贴。

津贴以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保险基数60%计算,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按月发给,最长发给6个月。留职停薪未满6个月者,以实际留职停薪月数发给。

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请领1人津贴为限。若夫妻同为被保险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办理同一子女育婴留职停薪并选择继续加保者,得分别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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