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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选文宣未载明政党 国民党挨罚不服 兴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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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彭显钧/台北报导〕2008年台湾第十二任总统大选期间,国民党台南县马萧竞选总部以夹报方式散发有“马英九对台南县九大当选保证”等文宣品,但未依规定载明政党名称,中选会裁罚国民党和时任党主席的吴伯雄十万元,国民党和吴不服打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决裁罚于法有据,判国民党和吴伯雄败诉,此案可上诉。

中选会则表示,依正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候选人印发文宣应亲自签名,政党替候选人印发文宣品,应载明政党名称,违反者可处十万至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中选会认定,正副总统是全国性选举,竞选文宣即使不是候选人或政党亲自印发,也是其委由特定人或竞选办事处印发,均为候选人或政党授意或默许,故违法事证明确,裁罚国民党和时任党主席吴伯雄各十万元。国民党与吴伯雄不服,提出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采信中选会事证,认定该文宣品是国民党台南县委员会所印发,并依法务部做出的行政解释,指政党分支机构若违反正副总统选罢法,依“处罚法定”原则,仍应以政党为处罚对象,认定中选会裁罚合法,昨判国民党和吴伯雄败诉。

针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国民党对中选会裁罚不以为然。国民党指称,国民党台南县委员会和台南县马萧竞选总部是不同机构,各有负责人和独立经费,中选会、台南县选委会仅凭台南县马萧竞选总部的回函,即认定该文宣品是国民党台南县委员会所印制,实嫌草率,尤其与国民党和时任党主席的吴伯雄无关,裁罚并不合法。

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赖素如昨表示,将在收到判决书,审酌研究具体的判决理由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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