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中越边境的圈地及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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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讯】广西大新锰矿以假“农转非”手段,无偿剥夺当地土着农民近3万亩土地;政府镇压抗议农民,70多人受伤,47人被捕。

在美国大片中,经常看到土地所有者由于黄金、石油之类的矿产资源被意外发现,而一夜暴富的故事。这种情况在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全部归属“国家”所有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可能发生的。在自称是拥有“先进性”和“制度优越性”的中国大陆,对于矿产资源的垄断性甚至于破坏性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给土着居民带来的往往是彻底丧失生存资源和生存环境的一场噩梦。

  一、赵某某的失地调查

2006年9月11日,我收到“赵某某”主题为“广西大新三村失地全体村民”的电子邮件:“尊敬的张某某先生:您好,我发这封邮件意思,需要您的帮忙吗!不知道您是否有时间。也不知道是否打扰。”由于来件中有一些乱码,我要求对方重新发送。这样一来便和赵某某建立了网络联系,进而了解到发生在中越边境的圈地骗局,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

赵某某提供给我的第一份材料是《假“农转非”夺走了“三村”29968亩土地——关于广西大新县下雷镇原逐更村布及、布康、逐更等三个自然村失地的调查》,其中主要包含如下信息:

其一、广西大新县下雷镇原逐更村的布及、布康、逐更上下屯,地处中越边境的56#、57#、58#界碑结合处,环境优美,山青水秀,大树参天,河流里有丰富的鱼虾,山地贮藏着丰富的锰矿资源。当年还是滇桂边区龙湖游击队的革命根据地。“三村”1988年有住户146户,人口964人,土地总面积29968亩,其中耕地1319.04亩,果园、经济林地13405.5亩,没有开垦利用的荒芜山地15242亩。60年代开始建设投产的广西大新锰矿,就位于“三村”的地界之中。

其二、1988年8月14日,广西大新锰矿单方面召集部分村民宣布“三村”划归矿区管理。1989年,大新锰矿开始在“三村”招收工人,其中有100多人签定正式劳动合同,200多人为非合同制工人,也就是所谓的农民工和临时工。1990年,这些合同制工人、农民工、临时工为上班方便,自发入住已经于1983年废弃不用的低矮破败的矿区宿舍。大部分“三村”村民和“工人”家属,依然居住在附近的原始村落中,并且在非开采区的自留地、自留山中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

其三、1995年以后,广西大新锰矿在“三村”约3公里的纵深峡谷内,陆续建设了9个污染严重的冶炼厂、硫酸锰厂、锰锭厂,这些工厂带来的粉尘、有害气体和噪音,直接影响着“三村”村民的生活环境。矿山的建设还造成逐更自然村和布康自然村的道路房屋被水淹没,不少村民被迫迁往已经废弃的旧矿部搭蓬盖瓦暂时居住。“三村”村民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造属于自己的住房,大新锰矿告知村民土地已经不属于他们了。剥夺村民的地根之权的,是土着村民并不知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同意大新锰矿扩建工程征地及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批复》(桂政办函〔1986〕315号)和《关于同意布及、布康、逐更三村土地划归大新县锰矿管理的批复》(桂政办函[1986]468号)。

其四、由于旧矿部的宿舍被严重污染并且被安监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住房成为当地村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较差的土着居民,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为了生活,不少人到附近或外地打短工,从事简单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部分村民在空闲地带种上玉米、红薯、蔬菜维持生计,然而,严重污染的环境,彻底打破了他们最后的希望。“三村”虽然有不少村民进矿当了合同制工人,脱离土地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村民没有能够到矿区就业。2003年7月,经过村民一闹一吵之后,一部分待业青年得到安置,每位老人每月也有了50元的生活补贴。另外一些失地失业的村民,却依然没有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根据赵某某的调查,80%的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焦虑。

其五、45岁的村民何永明,是布及自然村人,壮族,持有30年不变的地名“锄卜”的土地承包证。他一直居住在祖宗留下的房屋里,靠经营承包土地上的果园和到附近打零工维持生计。2005年12月,因“锄卜”范围内污染严重,大批果树死亡,何永明向当地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却将何永明合法使用的“锄卜”土地,确权给大新锰矿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而导致何永明一审败诉。

何永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摘录如下:(申诉对象是“大新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是“大新县国土资源局”。)

“2006年1月6日,申请人在大新县人民法院得知,被申请人给大新锰矿作出‘大新锰矿采矿区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国用(2005)字第(18)号],地名锄卜等土地属大新锰矿矿区范围内,该范围内及其它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被申请人给大新锰矿出具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说明存在被申请人正在避开申请人而违规给大新锰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并且确认地名锄卜等土地属大新锰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大新锰矿根本没有征地。土地征用应当包括土地的安置和补偿,而且还应当是土地征用程序中的关键步骤。真正标志征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原土地使用者完成安置补偿。而大新锰矿没有实施这一关键行为,没有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因而大新锰矿的所谓征地行为是违法的。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这一土地征用行为上的征地游戏从实质上决定了大新锰矿没有取得地名‘锄卜’等土地及其它范围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也就是严重的侵害了申请人何永明的权益。”

二、大锰网站的正面报导

据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gxdm.com)介绍,该公司是由广西大新锰矿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1年6月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家集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电池、汽配、进出口贸易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有电解金属锰、硫酸锰、放电锰粉、化工锰粉、冶金锰精矿、碳酸锰粉、烧结矿、碳酸锰焙烧矿、各种型号电池、汽车配件等。其中硫酸锰年生产能力达4万吨/年,是全球最大的硫酸锰生产企业。公司矿产资源储量丰富,拥有全国最大的两大核心矿山企业大新锰矿和天等锰矿。大新锰矿是中国探明和保有储量最大的锰矿山,天等锰矿是中国最大的氧化锰矿山,两矿储量占全国锰矿总储量的22%,居全国首位。

另据该网站《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打造全球锰业强势品牌,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文介绍,2005年8月24日上午,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暨揭牌仪式在南宁荔园山庄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陆兵,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郭声琨,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王汉民,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陈武,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炎以及大锰公司领导李维健、邹海滨、陈基球、冯加球、卢志学、詹海青、生产总监刘忠林,相关客户代表公司中层干部、离休老同志等300多人出席成立揭牌仪式。

在2005年12月6日的公司要闻《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陆兵视察大新锰矿时强调企业要做强做大又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中,又有这样的介绍:“陆兵主席听取汇报后,对中信大锰的发展战略十分满意,就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要求:1、中信大锰要与中信加大合作,优化产品结构。拉长产业链,将产业链向上游电力、采掘产业和下游锰制品深加工双向延伸,形成上游供应有保障,下游销售有市场的产销两旺的局面。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2、矿山一定要保护好,不能再走诸如南丹等矿山无序开采,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道路。大新县要保证杜绝乱采乱挖现象,一个要引进大企业来搞深加工,二个矿区一定稳定。3、一定要做好环保,环境保护工作要放在第一位。环保工作做不好,没把生态的问题解决好,就不能建设。”

同样是在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的网站中,还有转摘自中国锰业网站的一篇文章《国家重点解决“锰三角”污染问题》:“据介绍,胡锦涛总书记日前在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第284期《‘锰三角’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文上批示说:‘环保总局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方案,协调三省、市联合行动,共同治理’。曾培炎副总理批示说:‘环保总局要会同三省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锦涛同志重要批示,迅速开展工作。’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中的‘锰三角’,是指湖南湘西自治州花恒县、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县、重庆秀山县境内的锰矿。国家环保总局已组织三地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制订了整治方案,要求三地所有的锰矿企业,凡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自8月20日限期治理;凡是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没有达到环评要求的企业,自8月20日全部停产治理;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一律关闭取缔。”

综合上述信息,中国的锰矿企业确实存在着严重的污染现象,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和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前身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对于锰矿“污染”及矿区“稳定”,至少在字面上是相当重视的。至于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样子,世代居住在矿区内外的土着居民,同样拥有发言权。

  三、矿区居民的草根异议

在赵某某发来的电子文本中,另有落款时间为2006年2月15日的《致中信公司告知书——关于大新锰矿没有征用却占用原逐更“三村”集体土地问题的告知函》,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矿区居民针对圈地骗局的草根异议:
  1988年8月14日,大新锰矿单方面召集部分村民宣布了“三村”划归大新锰矿管理。当时村民对于“管理”的内容和含义并不理解,对于管理的方式并不知情。之后多年来,村民们才逐步发现大新锰矿的这种“管理”越来越不对劲,2005年7月22日在县档案局查阅档案后,方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所谓“三村”划归大新锰矿管理,实际上是大新锰矿玩弄的征用土地游戏,精心设计的“征地迷宫”:弄虚作假欺骗了各级政府乃至国务院,来个假征土地7205.32亩—→再来个假的“下雷镇逐更村布及、布康、逐更等‘三村’全部搬迁”—→进而又来个假的“三村村民全部‘农转非’”—→这样,这些准“农转非”村民失去了所有的土地(总面积为29968亩,包括耕地、石山、林地、柴草地、荒地、河流、公路、便道、池塘、宅基地等)的使用权—→最后达到“三村”所有的面积为29968亩的集体土地,无偿划归大新锰矿管理使用。

从表面看,大新锰矿无偿使用“三村”土地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大新锰矿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86)315号和桂政办函[1986]468号文以及大新县人民政府新政函[1986]22号等三个政府函件。事实上,由大新锰矿精心设计的圈地骗局,严重违背了现行法律。因为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批准资格,不是审批主体。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更没有这一主体资格。即使如此,大新锰矿也没有贯彻执行这一严重违法批文所规定的征地补偿程序:没有签订征地协议书。没有征地公告或告知书。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三村”居民眼里,“农转非”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完全不能取代土地补偿费。当年“非农业人口”最明显的标志是有一本平价粮食的粮证,而大新锰矿当时发给村民的却是吃高价粮食的剪角的粮证。17年来,大新锰矿并没有兑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三村“农转非”人员私有住房的承诺。除了少数人在大新锰矿当工人、打短工之外,大部分村民依然在“自己”的耕地上种植玉米、红薯、蔬菜以维持生计,有不少老人17年来一直没有离开过祖宗留下的世袭房产。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三村”居民向中信大锰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强烈要求:“一是大新锰矿必须补办其非法占用土地的征用事项;二是大新锰矿必须要按合法程序征用‘三村’的全部土地,解决因土地问题而对‘三村’村民权益造成侵害的相关事宜。大新锰矿改制并入贵公司后,贵公司必须承担因大新锰矿严重违法占用‘三村’土地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希望贵公司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深入实地调查,并进行处理。”

在落款时间为2006年2月27日的“广西大新县下雷镇布及、布康、逐更等自然村全体村民”《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人权、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紧急请求函》中,村民们还向政府当局提出了“紧急请求”,其结果却是石沉大海、杳无回音。

  四、事态还在恶化之中

2006年9月18日,赵某某在电子邮件中写道:“尊敬的张某某先生:您好,感谢您百忙中给我复函!谢谢!我向您反映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广西大新锰矿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将原广西大新县下雷镇(时为乡建制)逐更村撤消,把户口改为大新锰矿管理既所谓的‘农转非’,进而无偿剥夺逐更村近30000亩土地的问题;二是下雷镇下雷村委会因广西大新锰矿方面环境污染问题而集体质疑大新锰矿,结果下雷村委会主任黄金及7名村委和39名群众被抓,被打受伤的群众70人,之后村党支部书记黄金及7名委员和十多名党员被开除党籍,8名黄金及另外7名群众被逮捕的问题。可以把这份材料转发到境内外的网络上。第一个问题我已经发材料给您。我赵开业是下雷镇逐更村的。第二个问题的材料属于下雷镇下雷村的,我目前仍然没有收集到比较全面的材料。大致情况如下:2006、6、26有下雷镇下雷村委会因广西大新锰矿方面在距离下雷村不到200米的地方新建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年产10000吨的电解二氧化锰的生产车间问题而集体质疑大新锰矿。结果于2006、6、27凌时开始,有1300(有的说是2000)名警察、800名县武装部下属的民兵应急分队、200名边防武警(白天还有300多名的县工作组成员)进入下雷村,破门抓捕村委会主任?村委、村党支部7名委员,6月27-29日一共被抓39人,打受伤70人,(之后村党支部书记黄金及7名委员和十多名党员被开除党籍,8名黄金及另外7名群众正式被逮捕)。2006年6月27日11:00,有5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质问为什么抓人,(此时还有100多名中小学生去看热闹),到了14:00突然来了近3000人的部队、警察、应急民兵将这200名群众学生包围起来,同时大开广播,县委副书记农集勇宣布紧急命令:‘……鉴于下雷地区有发生反革命暴乱的可能,我宣布,从2006年6月27日14:00起开始戒严,现在清场,……’,这200名群众学生恶运开始了……这时冲进群众中警察并不抓人,只是打人,受伤的70人是在这时候被打的……”

收到此件后,我于2006年9月23日回复赵某某:“赵先生:你来件中‘下雷镇下雷村委会因广西大新锰矿方面环境污染问题而集体质疑大新锰矿,结果下雷村委会主任黄金及7名村委和39名群众被抓,被打受伤的群众70人,之后村党支部书记黄金及7名委员和十多名党员被开除党籍,8名黄金及另外7名群众被逮捕的问题。’我不明白黄金是村支书还是村主任,或者是支书兼主任?黄金被捕有没有审判?有没有起诉书?如有可不可以复印了寄给我。你如果同意,我打算下星期把相关资料发给广州的南方农村报。”

我只是一名普通学者,不具备调查核实赵某某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的能力和权利,只好于2006年9月26日把相关材料转发给《南方农村报》的陈永主编和毛志勇编辑,以及新华社的一名记者朋友,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结果。

2006年10月5日,我再一次发电子邮件给赵某某:“赵某某先生:一直没有你的回复,不知道你那里情况怎么样了。网上查到你在天涯社区的贴子,不知道何永明的诉讼结果如何?

赵某某在当天回复道:“张某某先生:你好!您的关注我非常感动!由于广西要‘确保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期间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治安防患,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各种犯罪活动的监控,采取措施要早,预防要到位’。就这样现在我们这里控制的很严,我也不方便上网。现在我县正在深入开展对‘维权’组织进行专项调查核查,要摸清插手利用‘维权’问题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情况,可实际我县根本没有‘维权’组织,他们却要把对征地占地问题提出合理要求的情况作为‘维权’问题提出来,然后把对土地问题的提出要求的人员作为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对待,采取‘人盯人’的措施进行控制,所以我们没有行动的自由。何永明的诉讼。一审败诉,上诉时候法官告诉何永明说,可以缓交上诉受理费,结果法官以超过上诉期限不交上诉受理费为理由,不予上诉。检察机关也拒绝受理何永明的案件。由于他们现在把何永明等人作为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处理,检察机关已经秘密发出逮捕令,现在何永明等人出逃,所谓‘秘密发出逮捕令’意思是可以随时抓人,抓到人后再补开正式逮捕令。赵某某。”

对于祖辈居住在高锰矿区的“三村”居民来说,锰矿的开发利用原本是他们天然拥有的资源优势。作为一家拥有不可替代的资源优势并且业绩尚佳的大型公司,造福于矿区的土着居民,原本是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推卸的当然责任。然而,该公司及其前身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长达17年的圈地骗剧,带给土着居民的却是彻底丧失生存资源和生存环境的人间悲剧。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根据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赵某某的一再嘱托,把现有资料整理成这篇文章,以期引起国际社会对于发生在中越边境的圈地骗局及环境污染的足够重视。

以上内容虽说是几年前的事但当地居民无法把事件报到在国外。@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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