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业主投诉廉署 不追究法团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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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梁路思香港报道)近年来,投诉大厦楼宇立案法团围标招标事件层出不穷,业主往往有怨无处诉。有业主投诉廉署执法不力,拒绝调查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涉嫌欺骗业主,在楼宇翻新工程中向业主隐瞒招标资料。

旺角洗衣街仁欢花园,在08年准备进行大厦翻新工程,但大厦业主罗浩彰发现,虽然管理公司和业主立案法团声称有7间承办商,但他自己发现只有5间,其中两间是内定的围标公司,根本不符合招标规格。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条,如工程费用超过20万或超过大厦每年管理费的20%,法团一定要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承办商亦一定要向业主披露合资格资料。仁欢花园的翻新工程费用达到40万,但该大厦的法团就欺骗业主无知,声称法团有权利代表业主筛走不合资格的承办商,而且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对工程进行表决。

*三次举报不果

罗浩彰曾三次向廉署举报,廉署答复指隐瞒资料不违法,没有案件和罪行存在,所以不追究。罗追问缘由,廉署回答是内部机密资料。罗表示,政府部门拒绝调查事实内容,令他对香港的法制感到沮丧。

事发于08年5月,业主罗浩彰被选为法团委员之一。当时收到业主匿名信批评大厦翻新工程没有投票表决工程议案。罗随即向法团主席、司库等法团人员以及管理公司多次索取招标承办商的资料,但遭到拒绝,司库还表示没有资料。

法团选择性发放给地铺的资料显示,立案法团和楼上业主已就招标内定承办商达成协议,并同意已经中标的承办商进行翻新工程,但楼上的业主表示没有收过资料。在罗浩的推动下,法团于09年9月再次举行法团大会,对翻新工程予以表决,最后被否决。

罗浩彰说,法团违反了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的第20a、2b和盗窃罪的第210章的第20、21及223条,但廉署竟认为法人团体管理层利用不作为的手段,隐瞒必须向其法团体成员披露重要资料,或虚报资料,是不犯罪的行为。

本报记者致电廉署负责调查案件的投诉小组,小组要求记者致电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则要求致电廉署新闻组,后来新闻组又回应指应向案件投诉组追查,记者的查询绕圈回到原位。新闻组称,对个别案件不作评论,亦不会透露资料,建议当事人应再向案件组追查。

*条例有漏,业主受骗

关注城市规划社区大联盟发言人吴彦强和SOS业主阵线成员符伟乐,皆认为事件中仁欢楼立案法团已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条,法团应召开业主大会招标承办商,不能自行决定。廉署只是调查工程进行中有否收受利益,廉署对事件不予处理,相信是因为案件很小,不涉及刑事罪,建议业主应向民事法庭起诉。

符伟乐表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条给予屋苑法团过大权力,而法团运作不透明、令业主受骗的事件日趋严重。近年来,他收到的投诉越来越多,亦正在跟进多个起诉法团案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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