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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资料隐匿不实 台立院仍可不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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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讯】(据中广新闻程平报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只要是必须经由立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首长,被提名人在接受立院审查时,必须据实提供财产、税务、刑案纪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若有不实或隐匿,就算已获立院同意,立院也可咨请总统或函请提名机关不予任命或免职。

为了帮助立委充分了解总统或行政机关所提名并需要立院同意的行政首长是否适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3号初审通过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立法院在进行相关被提名人的资格审查时,得进行公听会,且被提名人也要据实提供财税、刑案纪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主持会议的国民党立委吕学樟并说,同案中更明定,被提名人的陈述或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若经查有隐匿或不实,相关委员会得决议不予审查,而就算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同意权投票,立法院还是可以经由院会决议,视为未获同意,并咨请总统或函请提名机关不予任命或免职,不过遭免职者在任职期间的行为不失效力,已领取的俸给也不会被追还。

不过由于立院对已获同意但提供不实陈述、资料的首长只有建议不任命或免职的权力,因此如果碰到总统或提名机关首长不接受立院的建议,立院其实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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