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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设国家公园须原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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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31日电)国家公园法历经30多年未修改,立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修正草案,主管机关在原住民族地区选定、设立国家公园时,应征得当地原住民族同意。

国家公园法自民国61年发布实施后,历经30多年未修改。目前台湾设立的8座国家公园中,即有3座国家公园范围涵盖布农族、泰雅族及太鲁阁族的传统领域,造成原住民住宅修缮、采集、狩猎,都受到严格规范。多位原住民立委希望透过修法,保障原住民权利。

为扩大原住民参与国家公园设立,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主管机关在国家公园选定、设立、废止、变更区域等事项上,除了应遴聘相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外,应邀请国家公园所在地方代表参与会商审议。且主管机关在原住民族地区选定、设立国家公园时,应征得当地原住民族同意。

在国家公园管理上,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国家公园应设置包括解说员、研究员及巡山人员在内的专业人员,解释公园天然景物、历史古迹及公园内的原住民族历史文化,并应优先任用设籍5年以上的原住居民。

不过,行政院草案规定国家公园管制区内包括公私建筑物的兴建、修缮,土地开垦、水域使用等事项,应经国家公园管理处许可;国家公园游憩区、生态保护区内禁止采矿及捕猎,原住民立委陈莹、孔文吉等人认为这将严重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委员会未有共识,保留送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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