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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停工不停产 台法务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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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2日电)行政部门今天说明中科三期“停工不停产”的法律依据,法务部认为,法院裁定效力应不及于厂商,像民事诉讼法上假处分效力范围,实务见解也认为效力应不及于裁定以外的第三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第三期发展区(后里基地–七星农场部分)停止开发,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日前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做出“停工、不停产”的决定。园区公共工程全面停工,但已接单量产的旭能光电和正在建厂装机的友达光电,可续营运和建厂。

行政院下午举行记者会,由政务委员高思博、法务部常务次长吴陈镮、国科会主任委员李罗权、国科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长杨文科等人,说明“停工不停产”的法律依据。

媒体询问,若“停工不停产”的决议,日后又遭最高行政法院否决,行政部门是否应负政治责任?高思博表示,这么重要的开发案,若发生相关问题,需要有相关责任,行政部门会做处理。

李罗权也说,“我当主委以后,发生要负责的事,我一定会负责”,若是中科局长要负责,也会追究中科;“若是我们的责任,负责是一定要负责”。

杨文科表示,已通知所有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停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与桥梁等,并暂停接受新厂商申请进驻。至于已进驻厂商,法院裁定效力依法应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不及于厂商,没有厂商应否停止营运的问题。

法务部次长吴陈镮说,法院裁定效力包括声请人、相对人、参加人;向法院声请停止开发的声请人是民众,相对人是环保署,参加人为中科管理局,法院裁定效力应不及于厂商。

他进一步表示,除行政诉讼外,像民事诉讼法上假处分效力范围,实务见解也认为效力应不及于裁定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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