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泾:民主中国宪法设计

司马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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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讯】按: 本文原连载于原德国《莱茵通讯》1998年2月第1期, 4月第2期,7月第3期, 8月第4期, 12月第5期。在十多年前司马泾在民主中国宪法设计一文中就许多中国当代重大问题提出了他的独特的见地。比如:

如何评价中共政权:毛泽东创建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后、最黑暗、最愚昧、最专制、最腐败的国家政权。

如何评价邓小平的改革,它是一种没有理论、没有长远目标、没有战略步骤的改革,邓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维护摇摇欲坠的共产帝国,就是用“改革”来救“独裁”。

中国的民主运动目的,是在于在中国实现民主化,也就是彻底地废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等等。

尽菅文章主题是中国宪政改革问题,但对近十多年来出现种多的事件作者也提出了他的独特的解决方略。比如:

如何解决房奴问题: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制度。

如何从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中得到何种教训:建议设立规划评议院。创立与完善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合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乡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体系来保障全国经济最合理发展。创立与完善抗震抗灾体系。国家组织环境保护。

如何从三鹿奶粉和当今圣元奶粉事件中得到何种教训:创立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来保障社会安全,如推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农民保险。严格规定,政党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严格规定,政府及所属机构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现将司马泾先生的民主中国宪法设计重新发表于此。

1.重建共和国

中华民族是曾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作出巨大贡献的优秀民族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但是毛泽东创建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后、最黑暗、最愚昧、最专制、最腐败的国家政权。毛泽东的人民共和国实为共产帝国。毛泽东的试验使中华民族在文明发展史上至 少倒退了一百年。

中国共产党永远解决不了他的绝对统治与十二亿中国人的思想自由、意见表达自由、舆论信息传播自由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他的绝对统治与中国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的意愿之间的矛盾。中共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中国人民没有自由的选举权。人民要求直接参加国家中央与各级领导人选举,这种愿望在中国共产党专制下是永远实现不了的。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他的绝对统治与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参与经济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意愿之间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逾越绝统治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一铁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如何选拔接班人的这一难题,绝对统治是永远也选拔不出具有领导能力的、有威望的接班人。

中国共产党至今认识不到中国整个社会与经济问题的结症所在,它无法解除整个的社会病根所在。邓小平的改革是一种没有理论、没有长远目标、没有战略步骤的改革,邓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维护摇摇欲坠的共产帝国,就是用“改革”来救“独裁”。中国人民要自由、要民主、国家要富强、要繁荣,只有一条路,就是重建真正属于人民的共和国。重建共和国是中华民族的唯一出路制定民主中国宪法是当代中国民 主运动的一项重要任务。

2.对制定民主中国宪法的步骤的设想

编制一部真正的即能符合世界文明发展潮流,又能继承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中国宪法,是中国当代民主运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广大中国人民的积极参与,才有可能完成这样的历史性的任务。如同做一项重大技术工程设计 一样,制定民主 中国宪法需要分成几个阶段来进行。依据目前中国民主运动的发展现实和客观条件,可设想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1〕 预研究预设计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各民主团体和个人提出各自的宪法研究构思,可以是对全面 的,整体设计的,也可以是对个别问题,个别条款设计的,百花齐放,相互争议,通过辨论,可以共同确定一些民主宪法的基本框架。

2〕正式设计阶段

在确认的基本架构基础上对逐个专业问题进行细部的设计。在这一阶段还应编写民主宪法的注解性文件和对中国政局稳定过渡有重大关系的法律(如选举法,政党组织法 等)的设计。

3〕条款文字确定阶段

由中国的政治学家、宪法学家、文学家、翻译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宪法整体结构、款句词字地进行表达确定工作,对同一条款也可提出若干种表达选择,供制宪会议作最后确定,并相应地确定英文、法文、俄文、德文等民主中国宪法草案的译文。

4〕举行全国制宪会议

确认作为最终的立法意义上的宪法草案,并以全国制宪会议的名义正式向当时的民主中国的立法权力机构提请审批。

目前民主中国宪法第一阶段己经开始,己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各自的构思。在此我提出我的民主中国宪法设计的构思。

3.国号:建议末来民主中国的国号暂定为“中华共和国”

“暂定”这词意为待大陆中国实行民主化后还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台湾海峡另一侧的中国人民一起共同商议两岸统一事宜,包括未来统一中国的国号和新宪法等重大事宜。

“中华共和国”这名称曾在孙中山那时就已经有人提出,也曾是孙中山先生当年考虑过的名字,英文中Republik ,翻译为共和国,比较合乎现代汉语的用法,现中共国号叫“中 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的意思为国家的政体不是君主制,而是采用了共和制,国家的领 导人是选出来的不是钦定的。中共对其国号,在“共和国”这词前再加上个限定词“人民”,这个限定词“人民”绝不是指全体中国人民,如同世界历史上出现的 “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一样,“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都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同义)意义上的“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其实质的性质应称为“中华人民民主专政共和国”。国家元首都是由共产党最高领导人钦定而立的。

中国的民主运动目的在于在中国实现民主化,也就是彻底地废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从国号上看,就是要删除在国号中代表“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两字。由此而成的“中华共和国”自然就是当代中国民主运动的希望所在。

4.建议民主中国宪法写上“孙中山先生是中华共和国国父”

提出国号的暂用名和“国父”的宪法确定,理由是;

1〕可以理顺中国政治历史文化的继承性问题。

2〕凡研究中国当代政治思想史,都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孙中山先生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开拓者,孙中山先生在中国政治历史上的地位是否定不了的。孙中山的建国思想从方向上来讲是正确的,它依然是未来民主中国建国的方向。完全抛弃孙中 山建国思想,重开炉灶是不可取的,也行不通。

3〕在民主中国宪法中采用了“中华共和国”暂用国名与“孙中山为国父”的宪法确定后,这也是从宪法角度上确定了海峡两岸的关系是一对平等的孪生兄弟的关系,双方都承认孙中山为国父,都认同“民主”“共和”的原则,为今后平等地和 平统一中国创造了共同的基础。在大陆实行民主化的过程中,台湾欲实现“台独”,是行不通的。在中华共和国建国以后,两岸的人民与政府的代表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讨论“统一”或“台独”事宜。若双方要统一,两岸人民可以重新制定“国号”与“宪法”。希望制定的大陆民主宪法可作为未来两岸共商统一宪法时大陆方面 的方案基础。这就要求大陆民主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努力地吸取中国〔包括台湾〕宪政发展的经验。

5.国家结构原则

与“国策、国家基本规范、国家组织原则、”等常见的表述,相比看来“结构原则”这样的表述显得更可塑性。在工程科学学科中使用“结构”,表达了建造大厦的支柱,建造大厦的原则,在法学中也使用“结构原则”,可简短地表达建造整个社会大厦的全体原则,表达为政治秩序的法律大厦的 基本支柱。

由于“主义”“思想”属思想意识方法论范畴,对未来宪政发展和末来的具体政治问题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极大的随意性,故民主中国宪法应彻底地废除“正统主义”“正统思想”“指导思想”等确定条款。

建议在民主中国宪法中可确定以下的几个国家结构原则:

—建立自由的、民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原则

—共和原则

—民主国家原则

—地方自治原则

—法治国家原则

—社会国家原则

民主中国宪法的设计应充分地体现这些国家结构原则的实现。民主中国宪法规定成立的宪法机构〔宪法法院〕应对这些国家结构原则及其应用作出严格的注释。

6.建立自由的民立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原则

这实质是一种制度,它表达了废除暴力统治,实现人民按多数、自由、平等的意志表决基础上的法治统治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尊重个人生存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将民主中国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联结。通过宪法严密地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及对部分权利的限制

—实现言论自由表达,言论自由扩散,新闻自由和集会游行自由

—国家政权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结,通过国家政权保障人的尊严和尊重不受侵犯

—人民主权原理

—引入“人民公决”

—通过人民的普选,产生显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国家功能的权力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

7.共和原则

共和意味着对所有继承君主制的否定,也意味着对终身不可废黜的君主制的否定。

—实行总统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总统对下届总统没有任命权、提名权、推荐权

—实行总理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

—国家元首按人民自主的原则,定期选出,是可罢免的。

8.民主国家原则

民主国家原则是统治的权力和统治权力的行使来自于人民,是由人民所给予的。在民主国家中规定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

民主国家行式的特征是:

—平等

—多数统治

—宽容

—多元化

—精英的竞争

—利益平衡

—广泛性

—妥协性

—合作性

在独裁国家中统治是由上而下,而在民主国家中统治是由下而上出现的。

民主国家原则有以下基本要素:

—言论自由和舆论的多元化

—人人都有被选为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政治选举的周期循环原则,选举前必须规定任期的持续时间

—有规则地举行自由秘密选举人民的代表

—实行多数决定原则

多数原则是在实行自由开放的言论与意志形成和实行平等表决利的条件下的全民决策的程序原则

—实行多党制原则,所有政党在国家政治意志形成中实行机会均等原则

—行使国家权力的开放性

—组成统治的周期性和任期限定

—实行权力划分

—实行议会内阁制。

美国式的总统制不适用于中国。法国、俄国式的双首长制也不适用于中国。议会内阁制、政府议会负责制是适合中国的国家组织的型式。

9.实行地方区域自治制度原则

1)中国不适合实行联邦制原则,其理由是:

其一,实行联邦制原则要求有一个同质前提。

其二,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联邦制无法解决民族分裂的问题。实现联邦制只会加 速民族分裂。

其三,联邦制在其理论、实践上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在中国的推行时有许多具体的困难,而在创建期主要战略任务应放在政治经济实行全面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创建上,所以,在中华共和国创建期推行联邦制,政治风险太大。由此考虑,暂不采用联邦制原则。

2)全国实行

—中央

—自治省、区、港澳特别区、直辖自治市

—地区、省直辖自治市

—县区

—乡镇

五级行政管理体 制

3)地方区域自治管理原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各自治省区都拥有自己各种高度的行政管理权力

—在中央与自治省区,地市,县区,乡镇间实行合理的权力划分和税收划分

—自治省区与中央间建立友好关系,自治省区对中央有“忠诚”原则

—自治省区对中央的意志形成有参与权

—中央政府对自治省区拥有其特别的影响权、保障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制权、干涉权

—中央法律优先于自治省区法律

—中央与地方产生法律争议时,可经由宪法规定有关法庭进行裁决。创设有关的宪法法院分法庭藉以保障实现自由、和平、公平、合理、安全、进步的秩序。

10.实行法治国家原则

法治意味着在按宪法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基础,行使国家的权力以保障自由、公平和法律安全。法治国家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宪法国家原则,要求有一部宪法邦作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上基本秩序的最高等级的法律规范

—保障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民与国家之间在法律上基本关系是,国家应首先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人的被尊重,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权力的划分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的设立,合理稳定和限定的原则,权力划分基本原理是宪法的国家组织方面的规定的基本准则

—以法律为淮

法冶国家意味着法律作为整个国家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律约束,不仅仅是对行政的限制,同样也是对立法的限制。要求法在内容上符合公正、合理、平等的精神。宪法优先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法律是法治国家管理的保障。法律要求其确实牲、前 瞻性、可测度性、可信赖性。

—提供广泛与有效的法律保护

建立宪法法院,它是法律国家的支柱,没有它,宪法国家不完善。

建立行政法院,它是法律国家的角柱,没有它,法治国家不完善。

在公共权力伤害公民权利时,公民有权向行政法院上诉,根据就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提供广泛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官是中立的客观的法律守护者。

—建立追究赔偿制度

—禁止量刑过度

11.实行民主社会国家原则

1)民主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思想可理解为全体人民授权于国家权力机构,清除社会的弊病,争取合理的社会秩序,使人人有个维护作人尊严的生活,创造社会的机会平等,创造适度的生活条件和创造社会安全。

2)建议在民主中国宪法中写入“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有以下的理由:

其一,任何国家,在其一般的基本任务中都规定为对外防御外来侵略,对内保障内部安全与正常秩序,实现共同富裕和保护发展文化这三项基本任务。

在第三项国家任务基础上,许多思想家引入“福利国家”、“文化国家”的概念、也有提出“环境保护国家”的诉求。“福利国家”、“文化国家”、“环境保护国家” 这些都表达了一个原则的几个不同的侧重面。这个原则就是一个国家的人民组成一个国家,人民需要“授权”于这个国家机构,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计划者、指挥者、组织者。这就是社会国家原则。

中华共和国建国以后,首要的战略任务是全面实现政治经济改制,努力繁荣国民经济。这就需要在宪法中列入实行社会国家原则,表示这样的“授权”的合法性,以使国家充分地发挥其计划者、指挥者、组织者的功能。

其二,在“社会国家”之前加上“民主”这一限定词,目的在于更严密地区别与中共的“社会主义”原则。中共的“社会主义”原则是与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一党独裁相联系的,而“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是与自由民主原则、多党政治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相联系的。中共社会主义社会是“共 产党独办政府、政府统办企业、企业包办社会”的共产党独裁社会。中共严重地曲解了“社会主义”思想,从民主宪法意义上讲,“民主的社会主义”是允许的,而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在民主中国建国以后一个很长的时间内,有必要的淡化“社会主义”这一名词。所以改用民主社会国家原则。

其三,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渊源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孙中山针对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民生主义,包括“养民目的”、“均富原则”、“和平方法”、“社会安全”等要点。但作为宪法结构原则宜有具体、明确的定义与内涵,以便末来发生宪法诉讼时有一个公正的裁决依据。而“民生主 义”、“社会主义”、“某某思想”等都属于政治思想意识或经济理论范畴的概念,故都不宜写入宪法中。此外,“民生主义”也很难翻译成西方文字。

3)民主社会原则的要点有:

—创立与完善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合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乡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体系来保障全国经济最合理发展

—创立与完善抗震抗灾体系

—国家组织环境保护

—创立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来保障社会安全,如推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农民保险

—创立与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如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农村子女失学救济制度、资助国家红十字会制度

—创立与完善劳动法体系,如保障劳动就业法制度、劳动时间规定制度、最低小时工资规定制度

—国家有义务组织保障人民生活基本供应,保障管理体系,如煤电水供应、公共交通、医疗设施、环保设施、青少年教育、文化娱乐设施、丧葬设施、老年人设施

—国家发挥其对经济的干预力,保障市场经济有规律的迅速发展

—实行国家财政预算与决算制度

12.国家机构组织的设想

根据中国基本国情以及分析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的优缺点,中国未来的国家政权机构设计基本取向是采用议会政府体系,实行议会内阁制。

议会政府体系主要特征是:

—政府成员一般也可以是议会的成员

—政府是从议会选出,是由议会上占多数席位的党或构成议员多数的几个党联盟的领袖所组成

—政府采取以总理为最高首长的金字塔型的结构

—一旦失去议会成员多数的支持,政府就立即总辞职

—政府与议会具有相互监督的可能

—政治基本决策的功能主要分配于政府与议会上

参照孙中山的建国构想,结合参考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建议:

1)议会采取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制

2)采用以总理为首的实行集体领导的国务院内阁制

3)建立独立的各专业性的护宪与司法系统〔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4)建立强力的监察系统〔监察院、审计院、军监署、经济监察院〕

5)设立人事考试院

6)设立社会纺经济协院

7)设立规划协议院

13.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由三个部分

—全体众议院议员(约600-700人)

—全体参议院议员(约300-400人)

—由全国每个县议会选举一名国民大会代表所组成。

国民大会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中华共和国总统。

14.中华共和国总统

由国民大会选出中华共和国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与连选。要求共和国总统在当选后退出一切政党和一切企业。

中华共和国总统主要任务;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

—总统是宪法的保护人

—在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的协助下有行政的参与权

—在国务院总理请求下批准解散众议院

—发布任命状

—有法律的签署权

—任命驻外国大使

—援见外国大使

—承认外国

—发布嘉奖令,发布国家荣誉勋章

—发布特赦令

—宣布战争紧急状态令

15.中华共和国副总统

设中华共和国副总统一名,他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六个月。

中华共和国副总统的主要任务:

—辅助总统

—宪政顾问委员会主席

—在总统缺席(生病、修养、外出)时担任代理总统工作

—担任总统的特别专使

16.建议设立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以体现总统的政治参与权

首届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由众议院选举3名众议员,其中1名众议员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参议院选举2名参议员以及当届的副总统组成。副总统为委员会当然委员与主任。在第二届以后的各届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中另加上退休的历届总统为其当然委员。

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任务:

—作为共和国总统的顾问

—委员可委任为共和国总统特别任务使节

—主持计划中国宪政发展战略研究、国家安全战略研究

—主持表示中华文化的主要建筑(如议会大厦、中央博物馆、重大纪念碑等)的开工典礼落成典礼。

17.众议院

1〕众议院选举周期为4年。

2〕众议院议员限额 确 定过多,有碍议事效力,拟确定为600—700名众议员限额。

3〕众议院全体众议员是由全国以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秘密方式选举产生。凡年议满18岁的中国公民皆有选举权。

4〕众议院众议员的选举制度采取二票制,即多数选举与比例选举的混合方式。每选举人都有二张选票,一票投众议员直接候选人,全国大致按地委级分为300多个选区,每选区以机相对简单多数选出1名众议员,另一票投政党,按全国大行政区各党事先提出的本党比例选举候选人表,各大区 政党比例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的席位可采用比利时数学家豪尔持方法进行分配。

5〕为保障众议院有较强政府组织能力,规定得票至少5%的政党方可分配到众议员席位。

6〕众议院主要任务是与参议院共同组成国家议会,行使立法权力,表达人民意志,选举组织政府,选举国家其他最高机构。

7〕所有众议员都是国民大会成员,通过国民大会选举总统。

8〕总统向众议院提出国务院总理侯选人,众议院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交参议院批准,参议院有异议时,召开两院协议调委员会讨论。

9〕监察院有权向众议院提出对总理的弹劾议案。众议院若拒绝监察院的弹劾提案的二周内,总理末主动请辞,监察院或者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总辞职。

10〕建立众议院各专业委员会,主要有外交、国防、预算财政、经济、内政、社会劳动、司法、交通邮电、科教文、农林渔、民族宗教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内政党按议员比例分配其委员数目。

11〕国务院总理向众议院各专业委员会提出内政、财政、经济、劳动、交通、邮电、科教文、农林渔等部长名单,由各专业委员会举行任命听政会,并进行表决。

12〕众议院选举产生宪法法院大法官,人事考试院院长、委员,司法系统各高级法院院长大法官,监察院监察委员等。

13〕众议院选举社会经济协议院总裁(必须是众议员)和众议员兼任的社会经济协议院委员5名。众议院选举规划协议院众议员兼任的委员5名,非众议员担任的委员5名。

14〕众议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与参议院有分歧时,可召集联合协调委员会协调。

15〕对行政和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具有监督权力,审批政府年度预算和决算,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国家条约,有使唤权、质询权、查询权,要求监察院进行立案的动议权。

16〕众议员不得兼任参议员。

18.参议院

1〕参议院由总限额为300名至400名的二个部分参议员组成。第一部分是各自治省区、直辖市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大约为3 —4名)。他们以参议员身份参加中央参议院,以表达各自治省区、地方对中央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又是各自治省区地方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担任本自治省区、地 方行政管理,有地方立法的动议权。第二部分是由各地委级议会各选举1名中央参议员,也可以由各地委组织参议员直选。

2〕参议院参议员任期为4年。

第一部分参议员由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选举时产生,4年后随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改选而同时改选。

第二部分参议员由各地委(直辖市)议会选举时组织改选,任期为4年。

3〕所有参议院参议员都是国民大会成员,参与选举总统。

4〕参议院选举产生副总统,任期二年六个月,不得连任连选。

5〕参与批准国务院总理人选。

6〕国务院总理向参议院外交、经济、民族、规划委员会提出外交、外贸、民族事务、建设等部长名单,各专业委员会进行任命听政会,再进行表决。

7〕选举部分宪法法院大法官;选举规划协议院院长(必须是参议员)和参议员兼任的规划委员;选举人事考试院部分委员;选举司法系统各高级法院部分法官;选举监察院院长和部分监察委员。

8〕对行政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具有监督权力,参与审批政府预决算案,批准与外国的国家条约,有传唤权、质询权、查询权,查问权、调查动议权。

9〕参议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与众议院有分歧时,可召集联合协调委员会协调。

10〕参议员不得兼任众议员。

19.立法过程

1〕动议权(发动权)

行政当局的提案权在国务院,不在个人,总理部长可提,但要由国务院会议决定为据。人事考试院在人事任命事项上有提案权。监察院有对总统 、总理弹劾提议权。

众议院众议员可 直接在众议院提案,但至少有一个5%的基本数同意。

经济协议院和规划协议院有涉及经济和规划方面的提案权。

2〕立法过程

一般立法过程:

—提出法律提案交众议院讨论

—众议院辨论一读二读,表决批准,呈交参议院

—参议院辨论,批准

—总统签署,公布生效

特殊立法过程:

—参议员向参议院提出法律提案,交参议院讨论

—参议院辨论一读二读,表决批准,呈交众议院

—众议院辨论,批准

—总统签署,公布生效

3〕在参、众二议院产生立法表决异议时,可召集由二院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联合协商委员会进行协商。

若法律无时间紧迫性时联合协商委员会以“稳妥”为原则取向。

若法律有时间紧迫性时联合协商委员会以“主导”为原则取向。

可规定外交、国防、外贸、民族事务、文化文字教育事务、全国建设规划事务方面的法律以参议院为主导。而内政、财政、劳动社会、经济、交通、邮电、科教等其他专业则以众议院为主导。

20.国务院

1〕国务院(也可称中央政府内阁)是最高级的行政权力机构。

2〕国务院由作为内阁首长的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各部部长所组成。

3〕国务院正式成员(总理和部长)必须是非“在职军人”。

4〕国务院是共和国对内对外的决定性的政治领导机构,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时作为整体向议会负责。

5〕国务院的主要任务

—是在对内对外事务上起了国家的全面政治领导(谋划、组织、协调)

—参与立法

有立法的动议 权,有向总统提出宣布紧急状态的申请权,在授权的基础上发布法令。

—参与全国各地方的行政管理

对各省区、直辖 市在执行中央法律时有监督权,在对中央政府管辖业务上有权发布行政管理规划,在对委托各自治省区、直辖市管辖业务上,在取得参议院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发布行政管理规划。

6〕政府(国务院)可以是由一党支持下(称为一党政府)或由多党支持下(称为多党联合政府)组成。若所有政党都参与政府组阁,称之为泛党政府,这时议院中反对派太弱,无法起监督政府的作用。

7〕国务院(内阁)组织结构原则是:

—内阁集体组结原则,设立国务院院务会议制度

—总理主导原则

—部长管辖职权范围原则

—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时作为集体向议会负责

—副署原则

8〕国务院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与众议院立法期同步),最多连任2届(即最多12年)

9〕建议:新体制中仅设副总理1名,并规定仅在总理生病、缺席、出访、休假时代理总理,主持国务院院务会议,代理总理职务。建议:新体制中完全废除副部长的职称,以期提高领导素质与办事效力。

10〕建议设立全国行政向首长会议制度,由国务院总理定期召集各省区直辖市行政首长(省区主席,直辖市长、首席部长、经济部长等)会商国家事务,一年拟定为两次。

21.宪法法院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守护神,在宪法争议问题上作出最终裁决的特别法院。它是独立于总统、国务院、参议院、众议院的宪法机构。它作为最高的司法权力机构,是可作出法律裁决的法院。宪法法院是法治国家的支柱。

—为了圆满无缺地实现宪法原则,对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作出具体的裁决,需要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

—按照宪法原则,就具体的现实问题作出宪法解释,需要设立一个宪法法院。

—在现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史上出现过一个人的独裁、一个党的独裁,一个军事集团的独裁,也出现过议会多数的独裁,设立独立宪法法院就可防止独裁的产生,保障民主法治的国家原则。

—未来中国将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大量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意见分歧与争执,这就需要设立一个宪法法院对此作出最终仲裁。

—对于由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府颁发的规定、决定是否与宪法基本原则相一致,宪法法院具有最终的审查权力。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就可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行政决定与宪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法法院受理公民的宪法申诉。

—设立宪法法院还可以对监察院提出的对总统 、总理弹劾案作出裁决,保障国家的权力平衡与相互监督,并保障全国的政治稳定。

2〕宪法法院的主要任务

—对关于各国家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的争执作出仲裁。

—裁决一般的法律和法规是否与宪法一致。

—对中央与自治省区间的争执作出仲裁。

—对公民社团的宪法申诉进行裁决。

—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裁决。

—最终裁决政党的违宪诉讼。

—裁决对总统、总理的弹劾案。

—裁决对大法官的申诉。

—对由各级的判决作具体的规范审查。

—对国际法的具体条款是否可移植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作出裁决。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3〕宪法法院的组织法

宪法法院有第一宪法法庭,第二宪法法庭和宪法法院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港澳分法庭。

第一宪法法庭主司对规范审查的仲裁,中央各机构间的宪法争讼,中央与自治省区的宪法争讼的最终裁决,对各分法庭作出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第二宪法法庭主司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和公民的宪法申诉、政党的违宪、对总统、总理的弹劾。

所有宪法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院大法官会议,以协调司法的一致性。

4〕第一、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的选举

—第一、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一半由众议院选举产生,另一半由参议院选举产生。

—大法官不准许担任众议员、参议员、政府内阁成员,也不准许担任各地方议员或地方政府成员。

—众议院按政党比例产生16名议员组成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以2/3多数选举产生一半的第一、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参议院按各省区一票的比例产生的参议员组成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以2/3多数选举产生另一半的第一、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人事考试院向众议院参议院选举人团提 出为当选人数3倍的大法官侯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政府内阁对当选的大法官有行使否决权的权力。

—大法官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最长年令限界为70岁。

22.最高法院

1〕宪法规定,设立最高民事刑事法院

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最高财政经济法院

最高劳动社会法院

另外设立军事法院

国家纪律法院

国家海事法庭等

2〕各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人事考试院法官任命委员会任命。

3〕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最高财政经济法院、最高劳动社会法院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法官联合会议,以保障司法的一致性。

23.监察院

1〕建议民主中国设立监察院。它由30名监察委员组成,参议院、众议院各选举产生15名监察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一名监察院院长兼监察委员。

监察院监察委员拥有调查权,专门负责对总统、总理、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参议院议长、参议员、众议院议长、众议员、各政党主要领导人、大法官、法官、人事考试院院长、人考委员、社会经济协议院总裁和经济委员、规划协议院院长和委员、中央银行行长等进行监察,接受人民申诉。

2〕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监察实行全体审议,6名监委审议,3名监委审议,1名监委审议的制度。

3〕监察委员享受大法官的待遇,监察委员要求不得在政府、政党、企业、团体中兼职,要求不兼任众议员和参议员,负责对政党监察的监察委员要求为无党派人士。

4〕对总统或总理弹劾案的宪法争讼程序

监察院全体审议会议通过对总统或总理的弹劾案,监察院将弹劾案交参、众议院讨论表决,众议院以2/3多数通过对总统或总理弹劾案,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对总统或总理弹劾案时,总统或总理有权向宪法法院上诉。宪法法院驳回,总统或总理应立即辞职。

若众 、参议院拒绝总统或总理弹劾案,在二周内若总统或总理未主动请辞,则监察院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监察院总辞职或决定向宪法法院总提出上诉,宪法法院判决总统或总理弹劾案成立,总统或总理应立即辞职。宪法法院驳回弹劾案,监察院立即解散,由议院重新选举。

24.考试院

1〕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握考试事项。

对社会影响重大,素质要求高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

国家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相关专业队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国家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实行的一项法定职业许可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只有具备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资格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为相关职务。

建议将设立国家资格制度与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相衔接。将高等学校的学士考试确定为国家一级资格考试,除律师、医生、公务员外的国家一级资格考试皆由国家教育部授权于各高等学校组织进行,具有国家一级资格者方可允许参加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各专业的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包括律师、医 生、公务员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则由考试院掌管,组织进行。高等学校中进行的硕士、博士考试主要偏于培养学术研究能力,而考试院掌管的二级资格考试主要偏于对国家法律政策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故硕士、博士考试不可代替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国家二级资格考试也不可代替硕士、博士考试。

2〕考试院由18名考试委员组成。其中12名考试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6名考试委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考试院院长兼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考试院委员任期6年。每年与改选3名考试委员。

25.人事院

1〕人事院对各中央、自治省区、直辖市公职人员执行考绩铨叙业务,有监督权,掌理全国性人事事项。

2〕人事院由12名铨叙委员组成,其中8名铨叙委员由众议院选出,4名铨叙委员由参议院选出,铨叙委员任期4年,每年改选3名。

3〕人事院院长兼委员由众议院选出,人事院院长兼委员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人事院院长兼委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众议院选举通过。要求人事院院长,在众议院提名通过后,宣布退出一切政党,接受众议院的任命。规定人事院院长在各类人事院务会议上拥有否决权票。

4〕人事院下设

—中央机关人事提名委员会

—自治区、省人事提名委员会

—法官任命委员会。

26.经济社会协议院

1〕创制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的必要性

〔1〕为了贯彻民主社会国家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上也实行广泛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充分地发挥国家经济活动和与经济有关的社会活动的组织功能,需要创制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

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都将国民经济社会活动的组织工作作为自身的一项重大任务。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于国民经济社会活动进行了国家的干预。综观各国国家机构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按经济生活作用范围来分,大致可分为

—建立以稳定为目的的经济秩序和合理的市场竞争政策

—建立以社会安全、社会平等为目的的劳动社会秩序

—实行合理、优化为目的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环保政策

—实行以就业、价格、外贸平衡、经济增长为目的的经济繁荣政策。

按国家干预的方 式方法来分,可分为

—通过法律

—通过政府法令规定

—通过政府与国际谈判协商签订的条约之类

—通过政府的各项税收政策

—通过政府的各项经济措施

—通过政府(银行)的货币利率政策

—通过政府对企业的经济管理的参与等等。

若将这些国家在经济生活干预的方式再进一步分析时,可将它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国家作出对所有公民所有企业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约、命令、规定,它们是经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方式形成的全民意志。通过法律方法进行干预,这里面还有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平等问题。另一种是国家行政当局(包括银行)制定的各们种经济政策及具体的经济措施,它们可以是对所有企业都有约束力的准则,或者是仅对某些个人圈和企业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协议,或者是对个人企业都无约束力的建议。

从各国的经济实践上看第二类经济干预的措施是大量的、具体的、复杂的。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常常采用由国家行政当局领导人召集各经济利益功能集团与当事人会商的暂时性、辅助性的方式来补充。自然这中间问题不少。在未来民主中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方面应运用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原 则,建立固定性的结构组织。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原则即是指行政(包括国家经济部、财政部、银行等),准立法机构,司法(财政法院和经济财政监察院)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样的一个固定性的准立法机构就是经济社会协议院。

〔2〕创制经济社会协议院,可充分保障全国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和社会经济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在经济社会活动层次上的意志形成的参与权利。

目前世界各先进 国家都实行政党政治。实行政党政治,全国人民通过政党这样的中介组织方式来组成国家权力机构,表达全国人民的政治意志。各国的议会都是由各政党的代表所占据。这里有一个缺陷,在国家对全国经济活动层次上的决策、组织、干预上缺少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特别是各行业企业雇主团体、各企业工会团体、消费者团体、 经济学家团体)的参与。

创制经济社会协议院,就可保障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各在经济活动上的意志形成上的参与权利。

在与经济社会有关的立法程序上将规行政当局制定与经济社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必须在取得经济社会协议院的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议会讨论。在具体经济措施方面,将规定行政当局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与具体措施必须经过经济社会协议院通过方可执行。

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可以克服许多国家在经济活动组织干预上常见的反应迟慢、措施不当、干预不力、金权腐败等毛病。

〔3〕为了有效地在中国实行经济制度全面改制,需要创设经济社会协议院。中国是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制的阶段。可以明确地讲,中共按其臆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永远是解决不了这一改制。从国家与企业关系来讲,中共的经济永远也 走不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的这样一个怪圈。

民主中国建国以后的一个首要的任务是迅速地建立起稳定的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平等的劳动社会秩序,有效地实行经繁荣政策,它迫切地需要设立一个民意机构,它就是经济社会协议院,来迅速地解决在经济改制社会稳定上出现的大量具体的经济社会问题。经济社会协议院为劳资各经济利益集团 提供了一个会商、协调机会,经济社会协议院对于公共交通医疗事业的价格拥有决定性的权力,以保障全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经济社会协议院拥有对国有大中企业推荐经济管理人才的建议权。设立这样的机构为中国造就大批优秀的经济企业管理人才创造了一个机会。

〔4〕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可实现建立一个“小政府,大社会”,使国家行政机构专注其国家行政管理的事务。为此建议宪法规定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

2〕经济社会协议院的组成

经济社会协议院由15名委员组成。

经济社会协议院总裁参与国务院会议,对国务院拟向众议院提出的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提案拥有否定权,对经济社会协议院院务会议的决定和规定,拥有否定权。经济社会协议院总裁和协议院委员任期为4年,与众议院立法周期同步。

3〕经济社会协议院主要任务有

—在国务院的同意下向众议院提出具体法律性质的经济法律草案

—对国务院拟向众议院提出的政府预决算法案有咨询权和否决权

—对政府行政机构 (包括银行)作出的经济政策、规定具有审议权和建议权

—对公共交通能源卫生企业的基本定价,运营与投资计划作出最终决定,拥有向经济财政监督院对各企业通进行经济调查(立案)的提案权

—个别企业出现经济财务危机时,有权立即召集政府经济部,投资银行,相关企业代表,讨论政府经济部提出的具体措施,并迅速作出决议

—出现劳资危机时,经济社会协议院立即派出协调员进行协调解决

—经济社会协议院有建议权,就本年度各地工资价格主导变动幅度作出决定,作为各企业劳资谈判的主导依据

—有向各主要企业董事会提出经济管理人才的推荐权

27.建议设立规划评议院

1〕设立规划评议院的必要性。

孙中山先生研究美国开国的成功经验时曾高度赞扬美国的实业计划,并亲自编制根振兴中华的实业计划。

结合西方工业国家工业发展的经验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这里讲的“规划”应全称为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它包括国土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工业发展计划,区域地区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长江黄河水利规划,森林发展规划,农 业发展和农村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为了能编制一部为造福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科学的国家整体与各专业规划,为了确保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经济性,有必要贯彻广泛的民主原则和严格地贯彻编制、立法、执行分立的原则。

规划评议院就是这村样一个专门从事于整体规划与专业规划的审批,立法的准立法机构。

2〕整体规划编制的主导思想是

〔1〕中国的整体生存空间结构应在考虑到自然条件、现实状况、人口发展、经济发展、基本设施、工程技术发展、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并考虑到以下的几点:

—最佳地为人的自由发展服务

—保障和维护人类自然生存条件

—为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利用保留开发的可能

—为各地区人民提供等值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2〕考虑和改善整个中国各地区间的空间关系,

〔3〕局部地区的发展应适应于整体的发展,整体的发展应该考虑到局部地区的现实和条件。

3〕规划评议院的产生与组成

规划评议院下设规划立法委员会和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立法委员会由1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他们分别由众议院选举产生30名委员,参议院选举产生30名委员,各省市协议院选举一名委员共30名,由人事院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30名。

规划立法委员会主要是审批整体规划和各省区,各专业规划,协同行政机构制定有关规划环保法案草案提交众议院参议院批准。

规划评议委员会由200名左右委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由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专家、国土规划专家、地理经济学家、交通专家、能源经济专家、土木水利工程专家、水经济专家、区域规划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地质地理气象专家、化工专家、环保专家、人口经济学家、农业森林专家、国防发展专家 等各类专业人员产生。

规划评议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对行政部门、各省地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专业评审。

28.自治省、区、直辖市的组织机构

1〕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必须遵循自由、民主、社会、法治的宪法结构原则。

2〕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的立法机构可分两种类型组成。

—单一议会制——适用于人口集中、辖内各部分差异较小,如各直辖市,西藏自治区,海南自治省等,个别的直辖市可按市长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大部分按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

—参众二议会制——适用于人口众多、辖内各部分差异较大,如四川、山东、广东自治省、新疆自治区等按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

3〕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的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行政委员会,它由省区主席、市长兼行政委员会主席、中央参议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以及由中央人事院提名、由省区直辖市议会批准产生的行政委员会委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立法议会同步都为四年。

省区主席向省区议会提名,选举产生一名省首席部长,和各专业部部长。行政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实现本省区的政治领导,参与本省区的立法,向省区议会提出地方法案的动议,颁布法规规定,参与本省区各地方的行政领导。各专业部为行政执行机构,各专业部部长须向首席部长负责,首席部长须 向行政委员会及省区主席、市长负责。

4〕省区市政府机构选举产生方法

部分实行单一议 会制的自治省、区、直辖市可进行公民直接选举方式。在其他实行单一议会制和所有实行参众二议会制的自治省、区可采取间接民主选举方式。

5〕自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行政法院、高级法院、社会劳动法院等,监察院、人事考试院、经济协议院、规划协议院。

29.民族问题

1〕建议中国民主宪法中引入“公民自决”的条款。

2〕建议专门制定一部“公民自决法”。公民自决法将规范公民自决的程序和实施。

3〕建议可规定地区公民表决必须在达到全体有表决权人数的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公民表决“要求地区脱离中国的独立案”方可成立。地区公决在达到参加人数的简单多数(半数),“要求加入中国的并入案”成立。

“脱离案”与“并入案”同时写入,并规定有一个数量差。

4〕对公民表决“脱离中国案”的程序的设想。

〔1〕研究阶段,由万名公民连署后即可向省区行政委员会申请,由省区行政委员会拔款,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某某问题研究所”。此阶段在社会上攻击宪法原则,鼓吹国土肢解,民族仇恨是违宪的,是禁止的,但在高校科研范围内由于实行思想自由、科学自由、学术自由原则,对某 某问题进行研究是完全允许的。在此阶段要求研究所制定出实行地区公民表决申请案,其中该申请案必须包括申请实行公民表决的理由,对公民表决的实施,对独立后的该地区建国原则,对与中国其他各省区的债务确认偿还按规定,独立后本地区其他少数民族(汉族与其他民族)政策问题,并草拟相关规定。

在此研究阶段,地区行政委员会也可以拔款,在高校研究机构中设立反对意见的某某问题研究所。

〔2〕申请案提出阶段,要求申请案在获得全省区1/10人口的连署后,由某某问题研究所向省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提出。

〔3〕申请案审批过程

—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同意,交省区议会审批,

—省区议会审查批准,交中央众议院审批,

—中央众议院审查批准,交参议院审批,

—中央参议院审查批准,交国务院总理,总统签署生效,

—若在省区议会,中央众议院,中央参议院否决申请案后,申请人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

〔4〕实施公民表决宣传阶段

此期间该地区大众舆论媒体宣传肢解独立,攻击中央实行民族沙文主义等,都不属于违宪之范围。

〔5〕实施公民表决。

〔6〕公民表决案确认阶段

由参议院确认批准,并提出审批“过渡法”。若参议院否定时,申请人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7〕实行分离过渡法

〔8〕实现独立。

5〕建议向末来的宪法法院申请,请求未来的宪法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宪法解释和宪法确认裁决。

—对中国实行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共和原则的基本要素,逐条进行解释。

—对中国实行民族平等与地区自治原则的基本要素逐条进行解释。

—裁决“中国是实行民族平等原则的多民族国家”。

—裁决“中国是实行宗教自由原则,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

—裁决“中国不是单一宗教的国家”。

假如宪法法院作 出了以上的解释与裁决,那就将明确地否定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这理论在世界上是行不通的,也是不成立的,在中国则是违宪的。将确认“若某地区欲想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也是违宪的。或者某地区欲以“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作为提出独立的理由;或者某地区欲想独立出去,建立一个反民主原则、反法 治原则的封建君主国家,省区议会、中央参众议会可有理由拒绝公民表决申请案。

6〕要求中央政府实行这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保障中国的各少数民族自治省区经济社会发展要稳定地超过周边邻国。并将这列为中国实行地方自治原则的一个要素。

30.政党问题

民主中国宪法有必要添加入关于政党问题的专门条款和制定相关的政党组织法,对政党活动作一规范,建议作出以下的政党活动规范要点:

1〕政党的成立是自由的,

2〕政党的作用主要在于参与人民的政治意志的形成,

3〕政党的内部秩序必须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则,

4〕对党营企业作出严格的限制,根据政党的主要作用引出,政党不得从事主要旨在商业营利的经济企业活动。建议规定从属于政党的党报、党刊不得从事商业营利的广告业务,

5〕禁止政党在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队中建立党委和支部组织,

6〕政党必须定批期向监察院公布其收入来源,由于政党支出情况与政党竞选战略有关,属政党保密范围,故无需公布,

7〕由于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在中央众、参议院实行,而地方(各自治省区、专区、县)水平上主要不是进行政治决定,而只是管理任务,故仅仅参与各自治省区、专区、县选举的团体,都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其成员仅吸收其籍贯的团体,都不能承认为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

8〕根据政党意义,政党不宜与利益集团、福利团体相混同,根据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集中于全国参、众议会水平上,根据假如末来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此引出,仅仅吸收某群体为成员的,如“壮族民主党”、“残疾人福利党”、“冶金工人党”等都不能承 认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

9〕根据政党的定义,根据宪法法院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和“中国不是单一宗教的国家”的裁决,专门吸收某宗教徒为成员的,如 “佛教真理党”、“拜上帝会党”都不能承认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

10〕建议禁止政党在十六岁以下青少年中组织政党预备组织,

11〕建议规定某政党若八年不参加众议院选举,即自动失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

12〕建议宪法对政党的违宪与禁党程序作一规定。依据政党的纲领目的以及它的成员行为,若政党损害与排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害于中华共和国的存在,则中央有关部可向监察院提出禁党申请案,监察院立案调查批准,政党可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对违宪的最终裁决由宪法法院作 出。

31.军队问题

1〕建议在民主宪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中国军队的主要任务。

2〕建议在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军队投入法,规定军队投入的条件,批准程序,以及严格防止滥用军队投入权的措施。

3〕在以下情况,经过一定审批程序,方可投入军队: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特别严重的不幸事件时,自治省、区、直辖市可向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提出清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可发出指令,投入警察力量。在警察力量不足时,方可投入边防军和军队,

—自治省、区、直辖市出现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紧急状态时,自治省、区、直辖市可以要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下令调用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的警察力量和边防军。当警察力量和边防军无法单独消除危急时,政府可指令调用军队。军队的投入仅仅在于保护公民为目的和与 有组织有武装的暴乱作斗争中支持警察和边防军,

—自治省、区、直辖市或中国受到外来武装入侵的威胁时,政府在众议院、参议院以及由众议员、参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批准下,全国实施紧急状态,投入军队,

—履行国际条约和执行联合国决议的前提下,政府下令投入军队。

4〕军队的最高指挥权

在和平期间军队最高指挥权属国防部长,

在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后,军队最高指挥权属国务院总理。

5〕设立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军队按矩阵管理方式进行组织。设立各联防区参谋长联席会议,陆、海、空、特 种军参谋长联席会议。由各联防区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各军种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组成参谋长联席会 议。国防部长为参谋长联席会议的第一主席。另设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兼总参谋长和副主席兼副总参谋长(为在职军人)各一名。国防部主要负责军备与后勤发展规划。

6〕建议废除政委与政治指导员制度。

7〕建议军队实现国家化,超政党化。要求军队的将级以上军官退出一切政党。在职军人不得担任政府(国务院)领导人。在职军人欲要参加各级政府、议会竞选、组建政党须首先退出军队。

8〕建立军队监察制度和独立的军事法庭。

32.利益影响团体

1〕利益影响团体主要是指代表成员的某种利益,推动参与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决策的组织。它与政党的区别在于,政党以争取掌握政府负责权为主要目的的,它的主要活动在于议会选举斗争,而利益影响团体则不同之,在经济社会中,利 益影响集团主要是指工会与雇主团体。民主中国有必要在宪法和利益影响团体组织法中对利益影响团体作一规范。

2〕建议未来中国一个工厂企业只准成立一个工会,禁止政党在企业中成立专属该党的工会,如鞍钢甲党工会,鞍钢乙党工会。

3〕建议未来中国的核心工会组织既不按英国的职业原则(如建立钳工工会),也不按德国的经济大部门分类原则(如建立全德公共事业运输与交通总工会)组建。

建议未来的中国 核心工会组织按各自治省、区的工业经济行业细分类原则进行。如建立广东省汽车工业工会,山西省煤矿工人工会,该心工会代表本分支行业工人利益参与本工业经济分支行业的年度工资福利谈判。

4〕建议建立各自治省、区总工会。各自治省、区总工会由本省区各地工业经济分类工会联合组成,仅接收团体成员,它仅起联络、协调作用。

建议禁止建立全国性行业工会(如全国港口工人工会,全国冶金工人工会)。

建议建立全国总工会,它由各自治省、区总工会联合组成,它仅起联络、协调作用。

33.传播媒体(出版与广播电视)

1〕建议在未来民主宪法中引入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自由权利的条款。规定宪法保障任何人具有

〔1〕言论表达和意见扩散的自由,

〔2〕信息自由,

〔3〕出版自由,

〔4〕报导自由,

〔5〕废除新闻,书刊检查制度,

2〕为了使传播媒体在广大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及舆论形成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使传播媒体通过意志表达对政府政党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决定起批评、监督作用,为了防止政府政党的宣传独裁、言论一律和舆论滥用,为了防止垄断媒体团体的言论独裁和舆论滥用,民主中国有必要在宪法和传播 媒体法中对传播媒体活动作一的规范。传播媒体可分为书籍、报纸、刊物出版传播媒体和广播电视传播媒体两种不同的类别。出版自由是建立于不计其数、影响能力不相上下的书籍、报纸、刊物出版舆论载体这一前提下。但由于技术因素(有限的频道)和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巨额的投资,故国家只能允许建立有限数目的广 播电视载体。

对前一类媒体建议以宪法与法律形式作出规定:

〔1〕政党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2〕政府及所属机构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3〕严格地防止全国性或跨大地区(如跨东北华北等)的垄断报业财团的产生,禁止出版非政府、非党派所属的报业财团的全国性综合类报纸。

〔4〕非政府、非党派所属的综合报刊公司的各地区、各大地区的综合类报纸、刊物可以向全国发行,但其商业房地产广告类仅以本出版所在地区为限,报纸地方消息版仅以出版所在地区为限。

〔5〕综合类的期刊,专业性(经济、体育、文艺、科技、教育、旅游等)的报纸,期刊可允许全国出版,发行,但对于商业广告的范围与占版比例和商业广告收入比例应有明确的限制。

〔6〕禁止综合类报业公司并吞专业类报业公司。

〔7〕每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都应表明出版物的政治属性(如无党派中立,某党机关报),本出版物的发行属性(如东北地区综合类,全国性体育类)。

规定每年至少一期报纸、期刊应公布本报刊的主要领导(主编,专栏主编,主要编辑,出版人,发行人)名单和其党派属性。

规定报纸每月至少有一期安排“读者与编辑”栏目,发表读者意见,接受民众监督,民众有权就违反宪法及搞报刊舆论滥用(如搞谣言诬陷,人身攻击)对报刊向法院提出起诉。

对后一类传播媒体(主要指广播电视)类建议

〔8〕禁止建立政党专有的广播电视台。

〔9〕委托公共民意机构主办中央广播电视一台,中央广播电视二台,各自治省区直辖市或数省联合广播电视一台,广播电视二台,各市广播电视台,以及各专业广播电视,电台(如电视教育、体育、新闻、戏剧文艺、音乐等)。

〔10〕禁止私人开设全国性或跨大地区的综合类广播电视电台。允许私人开设各地区综合性广播电视电台。允许私人开设全国性的除政治新闻专业外各专业性的广播电视台。

〔11〕建立中央广播电视委员会,它是负责公共广播电视系统管理的公共民意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任命所属各中央公共广播电视台的主要领导人,

—公共广播电视主要经费来自于广告等收入,收听收视费和政府补助三部分。中央 广播电视委员会确定各地区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费的收费标准和政府广播电视补助申请金额,报请经济协 议院批准,

—确定所属的公共系统各广播电视台的经费的分配,

—对各公共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放业务拥有监督权、主导权。

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完稿

一九九八年二月 删改稿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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