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终院驳回教区校本条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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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0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黄静荣综合报导)香港天主教香港教区就《校本条例》提出的上诉,昨日被驳回。法庭认为,学校的宗教活动没有受条例影响。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汤汉,对于终审法院的裁决感到遗憾,但强调不会放弃办学权。

为维护办学自主权,天主教香港教区坚持就2004年通过的《校本条例》兴讼至终审法院,指出学校对校务的绝对控制权被削弱至六成,以宗教为主教育或受影响,明显违反《基本法》。天主教香港教区辖下2百多家中小学,拒绝在限期前按《校本条例》成立法团校董会。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判词中指,《基本法》列明宗教团体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办学,条例的核心宪法权利是保障宗教自由,若法例修订或有行政指令禁止学校办早祷会,才算是违宪;但若政策没有宗教含义,例如增加语言课、体育课,或者资讯科技课等,就没有问题。

马道立又指,校本条例对学校的宗教活动,无直接影响;宗教办学团体仍然有自由,提名大部分的法团校董会成员,认为条例没有违反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所以一致裁定驳回上诉。他最后提到,希望政府和教区可以尽快放下争议,让小朋友接受良好的教育,才是最重要。

对于终审法院的裁决,教育局表示欢迎,称会致力协助有关办学团体,尽快成立法团校董会。但天主教区就表示遗憾,汤汉说,由于教会曾承诺办学的责任,一定会竭尽能力,继续社会责任。至于教区学校何时成立法团校董会,汤汉表示,教区研究后会再作回应。天主教教区教育事务主教代表黄若娴表示,不会放弃办学,会继续照顾学生,亦会守法。

未违宪不代表合情理

教区同时亦发表声明,表示终审法院的裁决,只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认为法例没有违宪,不代表法例合情合理。重申认同校本管理、校政民主化、问责及透明度,但不同意政府强行以学校法团化的单一模式,管理资助学校,因为成立法团校董会与民主开放管治,无必然关系。

教区又指出,法团校董会使学校在法律及体制上,脱离办学团体,不单令办学团体“有责无权”,亦令教育理念及办学宗旨难以贯彻。表示会继续与在司法复核案中败诉的天主教香港教区、圣公会及其它持相同看法的办学团体,共同合作,一方面办好学校,另一方面继续与教育局商讨,修订有关条例和行政措施,让办学团体能继续负起应有的管治责任。

教育评议会主席邹秉恩则认为,政府要跟反对条例的办学团体,理顺双方分歧。他建议,政府可以引用已经成立法团教董会的学校做例子,向反对的办学团体解释成立法团教董会,不会影响办学理念。

立法会04年通过校本条例,规定全港津贴学校必须于2010年前成立法团校董会,加入选举产生的家长、教师及校友代表,办学团体在法团校董会的人数就会减至六成。天主教香港教区认为,条例影响他们的办学自主权,05年提出司法复核,指《校本条例》违反《基本法》中列明,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办学的条文。之后先后在原讼庭及上诉庭两度败诉,今个月初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结果仍是败诉。

截至前日,840多间资助学校中,有近490间已成立了法团校董会,另有67间资助学校已递交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合共占资助学校总数约六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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