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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胸摸臀 法界:已可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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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8日电)部分妇女团体与立委有意提案修法,将袭胸、摸臀等性骚扰犯纳入强制治疗。不过法界人士指出,最高法院民国97年已有决议,袭胸摸臀等已可依强制猥亵论罪,无需修法解套。

妇女团体反映社会性骚扰案件层出不穷,嫌犯的偏差举动造成社会人心惶惶。耕莘医院精神科医师杨聪财说,公车摸臀、对陌生女子伸咸猪手等,属于特殊性癖症,尽管是低危险,但却高再犯,从医学上来看应该要给予强制治疗。部分立委也有意提案修法配合。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违反妨害性自主罪,例如性侵、猥亵等犯行,得令入相当处所强制治疗;不过触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不在强制治疗范围内。

法界人士指出,过去曾有袭胸10秒、舌吻5秒等案,因被认定无涉胁迫及强暴等方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经妇女团体抗议后,最高法院在民国97年的刑事庭会议讨论决议,即使一般袭胸、摸臀,仍已构成“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不需要另考量是否行使强制力,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界人士说,现行实务上,检察官与法官对摸臀、袭胸的被告,多依强制猥亵论罪,让他们刑满后也可接受强制治疗,目前被收容在培德医院者中,就有多名是因袭胸、摸臀而接受强制治疗,因此应无须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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