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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拾遗报酬不再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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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0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关拾获遗失物可有报酬请求,报酬从原本遗失物3/10价值,修正为“相当之报酬”。但全案仍需交由党团协商。

日前屡传有拾获他人物品,拾获者依据民法第805条规定,主张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索讨遗失物财产3/10的价值,引起社会讨论。朝野多名立委提出修法,要求将索讨3/10价值,改为1/10、“相当之报酬”等,或是遗失者属于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请求报酬。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报告时指出,立委提案修正为可索讨“相当之报酬”,这样的规定将造成未来双方没有明确的范围可以协商,恐怕容易发生争议,建议应该明定报酬请求的上限;但要调降报酬请求权部分,法务部尊重立委的修法。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伟哲在委员会讨论时,提出修正动议表示,民法805条原规定拾获遗失物者,在相关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可以对遗失物有留置权。他认为,此时的留置权行使已经成为变相侵占,因此提出修正动议删除留置权。

委员会讨论后通过黄伟哲的提案,将拾获遗失物可有报酬请求,报酬从原本遗失物3/10价值,修正为“相当之报酬”,并取消留置权的规定。委员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的提案,规定遗失者属于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请求报酬。

不过,由于法务部对于“相当之报酬”及留置权删除有所疑虑,全案送交立法院院会讨论前,仍需经由党团协商。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表示,希望法务部在会议结束后,能够召集专家学者讨论,并研拟适当条文,协商时提出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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