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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儿少法〉禁过度报导膻色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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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历时3年5个月的修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修正案11日完成三读,加入多项对媒体报导内容的规范,如报纸在新闻描述上过于膻色腥,经报业公会自律处置无效时,可处15万元罚锾。另居家托育的服务者须年满20岁,具相关证照及科系毕,并须向主管机关登记。

修正案汇集了30个立委版本,由75条增为118条,以时代变迁后的情况修正,重点加入了对媒体、网路、电玩等关于膻色腥、自杀等内容的限制与罚则,用以保护儿少的身心发展。

而对于媒体大量报导艺人贾静文争取女儿监护权而出现不少涉及其女儿“梧桐妹” 的影像与文字,也增订了俗称的“梧桐妹条款”,规定儿少的姓名、代号或可从而得知的相关地点都不能报导,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因维护公益而有公开必要者,不在此限,譬如少年杀手廖国豪。

保母须登记 违者可罚3万

新法指出,居家托育的服务者须年满20岁,具相关证照、科系毕,须向主管机关登记。无登记者,可处6千至3万元罚锾;另附带决议要求主管机关应研议订立收退费基准,减轻家长托育费用负担及政府的补助。

而各县市政府可以辅导、委托或自办国小六年级以下的课后辅导,并开设课后照顾人员资格培训班,但犯性侵害罪、严重精神疾病或严重行为不检者,不得担任儿少福利机构或课后辅导的负责人及工作人。

条文也对孩童收养制度做出修正,收养媒合机构必须经政府认可,违者最高罚款新台币30万元,但五等姻亲、旁系亲属六亲等及夫妻一方收养他方子女,不在上述限制。

台湾少年权益促进联盟发言人叶大华表示,面对社会变迁、高风险环境的挑战,儿少已从“保护照顾的依赖者”,提升为“权益保障的需求者”,儿少法已跳脱过去主要为提供弱势儿少福利服务、缓解世代不正义与城乡差距问题的层面。◇

(责任编辑:赵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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