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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国有地不标售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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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有财产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面积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的非公用财产类空屋、空地,除专案经行政院核准外,以不标售为原则。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日前提案指出,现行国有土地运用与管理有欠妥当,近年来分别遭监察院提出纠正,凸显政府对于国有财产的充分有效利用、统筹调度,以及多元化的开发管理模式都有待强化。

赖士葆认为,标售国有土地弊大于利,政府不宜再继续标售国有土地,因此提案修法,规定非公用财产类的空屋、空地,没有预定用途且达最低开发利用面积者,除专案报经行政院核准标售者外,以不标售为原则。

财政部长李述德报告时指出,行政院在民国98年10月8日就已指示,500坪以上的国有土地不出售,财政部随即提出设定地上权、参与都市更新、结合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合作开发、与民间合作开发等4大策略进行开发,建立永续财源。

李述德说,国有财产局已经依据行政院去年3月2日指示,停止标售台北市区国有土地,以即时遏止建商炒作行为,并建立“国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后之买回机制”,以提高国有土地出售后的利用效率,避免财团、建商养地,哄抬地价。

李述德接受媒体询问时表示,相关规定是合理的规范,只是将现行的措施法律化。

委员会最后通过财政部提出的修正动议,规定面积在1650平方公尺(约500坪)的非公用财产类空屋、空地,除专案经行政院核准标售者外,以不标售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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