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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议长贿选案 林清都二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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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30日电)屏东县第17届议长选举贿选案,高雄高分院今天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判处议长林清都5年6个月,其他涉案议员杜春生等被判处1年8个月至1年10个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屏东县第17届议长选举,林清都被控为求顺利当选,涉嫌与议员曾义雄找寻支持的议员行贿,由议会秘书薛俊鹏以每票新台币50万元交付贿赂,全案经屏东地检署据报侦办。

屏东地方法院今年5月间审结判决,其中以林清都行贿事证明确又否认犯行,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科罚金3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全案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结,今天宣判,依违反选罢法判处林清都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科罚金250万元,褫夺公权5年。

高雄高分院判决指出,杜春生于议长选举为有投票权之人,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并支付公库15万元;议员施苏贵美涉嫌收受贿赂,判处1年10个月,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并支付公库20万元;曾义雄涉嫌交付贿赂,判处1年10个月,缓刑5年,并科罚金180万元,褫夺公权4年,并支付公库30万元。

判决书表示,薛俊鹏涉嫌交付贿赂,判处3年6个月,并科罚金150万元,褫夺公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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