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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特勤人员可配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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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特种勤务条例”,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协调情治机关,建立“特种勤务危害安全目标”的清查、鉴定及通报作业机制;特勤人员执勤时得配用枪。

现行国家元首维安工作执勤任务主要由国安局特勤中心负责,但特勤却长期欠缺法源依据;“特种勤务条例”在避免扩权疑虑下,赋予特勤法源依据,特别是用枪权力。

条文明定,特勤人员执行特种勤务时可配用枪械;遇到安全维护对象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胁迫,或有事实足以认定有立即危险之虞,及特勤人员生命、身体遭胁迫时,可使用枪械。

原草案明文赋予特勤人员在执勤时具“司法警察权”,因遭民主进步党与无党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质疑扩权,一度无法达成结论,国安局删除“司法警察权”条文后,民进党团与无盟党团才同意签字。

人权团体关切条文中特勤人员在执行特种勤务时,得准用警察职权行使法、警械使用条例,院会通过附带决议,立法院应按人权理念,1年内修正警械使用条例、警察职权行使法。

“特种勤务条例”共19条,其中13项条文是法制化行政命令位阶的“特种勤务实施办法”内容;有6项条文属新设。

条文规定,被维护对象在中华民国以外地区不予安全维护,但有危安顾虑时,得经国安局长核定保护。以亲民党副总统参选人林瑞雄的太太居住美国为例,若国安局长蔡得胜认为有需要,可核定派特勤前往保护。

条文规定,国安局特勤中心将统合指挥总统府侍卫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内政部警政署所辖各机关、宪兵司令部与法务部调查局,执行特种勤务。

原草案赋予特勤人员可情搜、布建的条文,被修正为赋予国安局特勤中心协调相关单位,建立“特种勤务危害安全目标”的清查、鉴定及通报作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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