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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性侵纵火 台立院三读 强制采验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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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部分条文,包括杀人、性侵、掳人勒赎、纵火等重大刑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列入DNA强制采样,将于修法公布后6个月施行。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将原本“性犯罪或重大暴力案件”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应接受去氧核糖核酸(DNA)的强制采样,明文规定为犯刑法公共危险罪中有关纵火部分、妨害性自主罪、杀人罪、伤害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恐吓及掳人勒赎罪等罪的部分条文时,相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接受DNA强制采样。

而犯刑法公共危险罪、妨害自由罪、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罪的部分条文时,经有罪判决确定而再犯这些罪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应接受DNA强制采样。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说,相关规定是依犯罪类型、危害程度、犯罪频率不同,对于人的DNA采样时间有不同规定,有些是嫌疑犯就采样,有些是起诉才采样,有的是定谳才采样,各有不同的规定。

接受采样者如果受到不起诉处分,或是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者,主管机关应删除DNA样本及纪录,被采样人也可申请删除,但涉及他案有应强制采样的情形,得不予删除。

条文也赋予主管机关订定DNA的采集准则的权力,以及相关DNA样本的鉴定、储存、管理、销毁,与纪录的建立、使用、提供、删除及监督管理办法等,也都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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