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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隐匿校园性侵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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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教师法部分条文,曾性侵害犯罪判刑确定的人,以及知道校园里发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规定通报,或伪造、湮灭隐匿别人犯罪证据的人,应该解聘。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规定的性侵害犯罪,经判决确定者,以及执行职务知道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导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别人犯校园性侵害事件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人,不得聘任为教师,已经聘任的人,应该予以解聘。

为避免聘任的教师曾有性侵害犯罪,或者隐匿性侵害证据等情形,条文也规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各级学校应依规定办理通报资讯的搜集及查询,相关办法由教育部订定。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田秋堇在法案三读通过后表示,过去教育体系的法律里有很大漏洞,曾接过案件,老师性侵学生,湮灭证据的校长跟主任竟没有办法判湮灭证据的罪。修法所求无他,只是要让在教育界服务的人知道,一但有老师性侵学生,一定要通报,否则会永远失去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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