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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警伪造文书 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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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19日电)高雄市王姓员警处理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时,伪造刘姓女被害人名字签署同意和解书,遭刘女提告;雄院审结,今天依伪造文书罪判处王男1年,缓刑3年,并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王姓员警今年1月29日晚间到高雄市林园区凤林路3段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明知黄姓驾驶开车擦撞停放路边的轿车后肇事逃逸,竟然未获被害刘女同意或授权,勾选交通事故纪录表上“同意现场和解,拒绝警方依法定程序处理”栏,并伪签刘女署名,再交由不知情的蔡姓警员处理。

判决书表示,刘女事后无法请求民事赔偿,不满权益受损,向警方检举,并由警方将全案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检方依伪造文书罪起诉。

雄院承审法官调查审理,认为王姓员警身为执法人员,却贪图一时方便而犯错,为了警惕日后更加审慎行事,依伪造文书罪判处1年,缓刑3年,并向公库支付1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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