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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突解雇 临时人员告赢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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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8日电)长期受雇于苗栗县公馆乡公所的吴姓临时人员,不满公所无预警解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判决临时人员应受劳基法保障,公所应恢复吴姓员工职务,全案可上诉。

49年次的吴姓男子自民国91年1月进入苗栗县公馆乡公所担任临时清洁员,负责公园草皮修剪、浇水、清理垃圾树叶、清扫公厕等工作,每年签约1次,连续签约多年无中断。

去年3月1日,吴男至乡公所上班,却被以定期契约工作期满,且工作业务性质变更为由解雇,乡公所当天即开具离职证明书,吴男不解为何顿时失业。

乡公所指出,因乡内公共设施频遭毁损,却苦无相关专长之人可处理修复,且无预算可额外增聘专业人员,因此欲改聘有铁工、电工等专业经验人员。

但法官调查,乡公所解雇吴姓男子后,另与彭姓男子签约,且向县府提出20多名日薪新台币800元、俗称“八百壮士”的政府补助短期临时人力需求,进行包括协助清扫公厕工作,显无减少劳工之必要。

判决书指出,吴姓男子的实际工作1年1签,属不定期契约,应受劳动基准法保障,除非有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并提供适当工作安置,乡公所不得解雇。法官判决吴姓临时清洁员复职,且乡公所必须给付吴男失业期间每月2万6400元薪资。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表示,这起“小虾米对抗大鲸鱼”的案例仅是冰山一角,政府抢救失业,推动短期就业促进方案,但是“不能暂时解决1名劳工失业,却反而造成另1劳工失业”。

公馆乡公所得知判决后,公所人事室主任陈学豪表示,将再进行内部研究,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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