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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炉仲裁案 东县须赔1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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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1日电)争议已久的台东焚化炉是否营运仲裁案,结果昨天出炉,仲裁单位以现今垃圾量已骤减,“大环境改变”,达和公司和台东县政府契约终止,县府须赔对方新台币19亿6664万余元。

台东县政府表示,将进一步和律师讨论是否诉诸法律程序。达和公司则说,“兴建成本20多亿元”,仲裁结果和达和期待有差距。

民国80年间,政府推动“1县市、1焚化炉”政策,台东县政府为配合政府垃圾处理政策,于民国87年公告招标“台东县BOO垃圾焚化厂兴建营运计划”,达和公司得标,并于民国93年完工。

由于民众抗争,且台东县政府主张达和公司多项工程变更设计,违反诚信原则,终止合约;达和公司不服,认为已经完成焚化炉工程,台东县政府必须履行运转合约。双方提出仲裁。

达和公司要求,如果台东县政府片面终止合约,必须赔偿达和公司29亿6178万455元,且负担仲裁费用。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昨天提出仲裁结果,“台东垃圾焚化厂兴建及营运工作-垃圾委托焚化炉处理契约”,因情事变更原则终止。仲裁协会表示,民国85年制定的“1县市、1焚化炉”政策,是为了解决当时的垃圾问题,但是民国91年环保署推动垃圾减量后,已达到效果。

仲裁协会表示,垃圾量骤减是当时双方签订契约时不可预料的事,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原契约,让焚化炉运转,对达和公司这几年来无法运转的损失不公平;且运转后,台东县政府必须要负担垃圾量不够的补偿,也是不公平。

因此,最合理的仲裁结果是“大环境改变”,因情事变更原则,终止契约。台东县政府赔偿达和公司兴建焚化炉的相关费用19亿6664万4559元;达和公司将焚化炉和土地产权移转台东县政府。

台东县政府表示,还要评估分析,是否诉诸法律程序或是接受仲裁结果,如果接受仲裁结果会向环保署争取经费。

达和公司刘姓主管表示,今天下午才接到仲裁书,内部还要进一步研究。不过,他强调,达和公司兴建台东焚化炉至今费用已经超过20亿元,这和仲裁的金额有段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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