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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若过 幼童性侵一律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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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陈亦伟台北1日电)大法官提名风波,再度引发幼童性侵争议判决的讨论。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已剔除“违反意愿”字眼,修法若过,幼童性侵轻判的情况可望大幅减少。

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的合议庭去年间审理1件3岁女童遭性侵案时,以“无法证明违反意愿”为由发回更审,引发舆论哗然,被部分舆论批“恐龙法官”。邵燕玲日前被提名为大法官后恳辞,再度让幼童性侵案轻判等议题成为焦点。

依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岁的男女为性交者,依“与幼年男女性交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违反意愿的方法对未满14岁的男女性交,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依实务审理经验,要调查是否“违反被害人意愿”,难度很高,邵燕玲当时因此将全案发回更审。

在白玫瑰运动发起之际,最高法院在去年9月间召开刑事庭会议,与会法官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未满7岁的幼童没有表达正确意思的能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不应拘泥“有无违反意愿”,希望对一、二审有拘束力。

另外,行政院会3月间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需违反被害人意愿的规定,日前已送交立法院审议。法界人士指出,若完成修法,幼童性侵轻判的案件,未来一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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