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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行政诉讼上诉 强制委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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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6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行政诉讼法,未来行政诉讼金额在新台币20万元以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外,对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时,也将采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根据原条文规定,行政诉讼关于罚锾、税捐课征等案件,涉及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到2万元或增到20万元。国民党籍立委林沧敏认为,依当今国民生活水准来说已经过低,为因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因此修正。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行政诉讼关于罚锾、税捐课征等案件,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到10万元或增到50万元。

此外,林沧敏认为,民事诉讼上诉到第三审是法律审,因此在民国89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已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行政诉讼的上诉审也是法律审,因此有必要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是上诉人或法定代理人为律师、公法教授、副教授、税务行政事件上诉人具会计师资格、专利行政事件上诉人具专利师资格者、或是上诉人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具备律师资格者等,不在此限。

而上诉人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机关、公法上的非法人团体时,所属专任人员办理法制、法务、诉愿业务或与诉讼事件相关者,经最高法院认为适当者,也得为上诉审诉讼代理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表示,相关修法是维护当事人权益,这是权益保障问题,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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