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锦新:澳门循序渐进达普选 合理诉求岂称激

区锦新 澳门立法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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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05日讯】这段日子,看到报上不少讨论政改的文章,实在喜人。(澳门)特区成立十二年来,甚至再推前至二十年前制订基本法的时刻开始至今,从未有这么多人关心澳门的民主进步,更从不见有那么多人落手为文表达自己的意见。于此可见,基本法规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后之政制可以修改是有先见之明。因为,也只有经过特区十年的实践,才会让澳门人体现澳人治澳的真谛,才会对澳门社会、澳门事多所关心,才会思量为何经济飞跃下而不少民生问题仍在死胡同之中打转,因而进一步关心澳门的民主政制这类被视为较高层次的事情。这也证明,过去多年来,我们不断要求特区政府就政制改革咨询民意,以配合零九年民主政制的修改与发展是对的。只是,特区政府多年来一直对这个问题都放软手脚,推诿说社会没有要求、共识没有凝聚等,让澳门错失了零九年便可启动政制进步的时机。

普选不等于民主 但没有普选则一定不是民主

不过在百家争鸣之际,笔者亦留意到部分人的见解似乎对民主有所误解,这与澳门社会,特别是澳门教育一直对民主这个层面较少触及有关。其中有一个很有趣的说法,是竟将普及直选标签为激烈或激进,这样的想法实不知应从何说起了。

有人说普选不等于民主,对,即如“白马非马”,说白马不等于马,无疑是对的。民主的范围要比普及直选大得多,它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普选只在政治制度层面,怎可能把民主都包下来。但稍有认识的人都知道,普选虽然不等于民主,但普选却是民主的标志和最起码的制度。若有人告诉你,他们的制度很民主,不过就没有普选,那这样的民主一定是骗人的。因为民主就应是人民作主,人民以什么方式来作主?今天的社会当然不可能像希腊的小城邦那样,有重要事情便全体公民都聚集到广场上集体以投票决定。所以,现代人发明了代议政制,而这些代议士以至执政者(如国家元首或地方的行政长官)都是获得人民以投票方式来授权,所以没有人民的普及直选投票,不经过人民授权,怎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澳门特色的间选 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

在澳门,行政长官是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据说这是一种间接选举。有人认为,间选也是民主,这不能说是错,但问题的关键是澳门的行政官员选举并非真正的间选,而是“间间选”。因为若是间选,最少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是由澳门人一人一票选出来的,他们被授权负责选出行政长官,这才是真正的间选,而只有在这样的间选基础上,行政长官才获民意的间接授权,才有民意的基础。但澳门特区经历了三届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如何产生?他们从没有被澳门市民透过投票选择,也即从来没获人民授权去选举行政长官。有人说因为我们实行的是社团间选。那更无稽,那是把没有加入社团的人排除于行政长官选举之外,但基本法那里有规定不加入社团会丧失基本权利的?而实事上,即使加入了社团,众多的基层会员又何尝有参与选择行政长官选举委员的机会?若加入的社团属非自己友的,更根本被排除于外。这样的“间选”又怎会是民主?怎会符合民主的基本精神?

至于立法会的选举,在议会中有目共赌,直选议员不论发言、提质询、提议案,都明显比非直选议员多得多。是因为直选议员特别有能力吗?可能,但未必。关键在于直选议员要当议员,要连任议员,他们要接受选举洗礼,要得到市民的支持。若不尽其己责,选民可以以选票来惩罚他们,所以他们只能夙夜匪懈。相反,不论是社团间选或官委,其权力来源都非普罗百姓,前者是来自社团的安排,后者则来自行政长官,他们当然要向其权力来源负责,而非向人民负责。这种间选制度完全有赖于社团的暗箱操作,间选议员之被选择,社团外的人固然不用说,即使社团的基层亦无从参与和过问。这又怎可能是民主?

澳门并无民主急进诉求 循序渐进是共识

还有一个有趣的说法是澳门的民主政制不能发展过急过激,但综观近日不同人士所提意见,除了没有任何民主进步的直选间选等额增加的所谓主流意见之外,还有只加直选议席(有建议加两席,有建议加四席)、加直选同时减少非直选议席(有提出加三直选减三委任,也有提出加六直选减三间选三委任),都看不到有任何过急或过激的主张。即使以最大幅度的加六减六来说,在二十九个议席将会变成直选十八席,间选七席和官委四席,也看不到急到那里去。况且,即使如此,还是符合人大常委决议规定,即二零一三年立法会的组成须维持直选、间选和委任三部分组成之规定。

当然,不少团体及年青人都主张澳门应循序渐进最终达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并要求制订时间表和路线图。但很清晰,他们的主张都认同要循序渐进,而不是立即,那可能要再花上十年八年才能达致,那又何急之有?

民主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实践。有人认为澳门人公民意识不足,所以必须等公民意识成熟了才能实现民主。但公民意识足不足,什么时候算足,从来没有指标。用官场最流行那句正确的废话来说,叫做“永远有改善的空间”。为什么官员还有“改善空间”时,你要让他当官,而不是等至臻完善才可当官?而澳门市民却被要求达到一个没有标准的公民意识水平才可享有民主制度?况且,人是要在水中才能学识游泳,若要人先有一个极高的公民意识才可获民主制度,犹如要一个人先学识了游水才能落水一般,同样荒谬。民主实践也如习泳一样,循序渐进,先从浅水中学,方能成长为“民主海洋”中的“浪里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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