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交警黑幕

国家文明城市(广州)里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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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5月22日讯】交警姓“交”还是姓“钱”?

交警开“罚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为了公序良俗、为了公益、为了人民,还是为了人民币?看了我的叙述,你自然就会得到正确的答案。

我是一名大学教师,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工作。然而,近来发生的事情,实在令我百思不解。

一个星期以前,我收到三份由4S店转来的交通违法口头通知书:其中的一张来自广东省汕尾交警大队,另一张来自广东省遂溪交警大队——说我在此两地超速行使——但我从未收到来自任何交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我向来都是循规蹈矩、遵纪守法的人,因为我就是教人循规蹈矩、遵纪守法的老师,从来不会去干违纪违法的事情,当然也不去主动违反交通法规,怎么也不知道何时何地段何时刻超速了。心中十分愤慨和不解。后来,我想,也许我们的地方交警缺钱使用,那我这“四百块钱”就当礼物送给他们或当慈善款送给他们吧。

然而,在我交完罚款的第二天,我又收到了一张来自广州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的违法罚款通知书:说我的车在12月14日7点38分在广园快速路违章。我以为年末将至,又要交慰问金、买路钱了,我也就认命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昨天上午又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来自广州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的第二张违章罚款通知书,上面的内容与第一封的几乎一模一样,只是日期为:2011年12月28日7点38分,地点依然是“广园快速路”(那么长的一条路,为何不标明具体的地点?)

我十分疑惑:我开车十几年了(2000年开始),这几年以来(2006年至2011年底)我每次上下班都走这条路,从来不违章,从没有收到任何罚款单。但是,为何在14天之内我竟然被裁定两次违规?竟然两次都在早上7点38分?我又不是机器,怎么可能如此凑巧啊?竟然两次都在同一时刻、同一模糊地点违法?我实在难以理解,这是为何?

我也是学过两年法律的人,知道法律的宗旨不是“处罚”人们,以罚代法,越俎代庖,而是给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预防犯罪、制止犯罪、惩治罪犯,维护公序良俗。整个广州,到处都是摄像机,有些甚至躲在暗处,这和暗中执法、“钓鱼执法”有何区别?每次开车都胆战心惊的,唯恐“被”违章了——既然这样,政府、企业又何必投巨资造车、卖车给消费者呢?——
我新年前会收到第三张罚单吗?

2012-1-15

今天,我终于有了答案——新年还没有到,我却提前收到了第三张和第四张罚单。

我今天前往位于广园西路340号之一的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处理交通“违章”。

然而,令我十分吃惊的是:我又领到了另外两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张在2011年12月7日七时37分;另一张在2012年1月9日七点33分。地点似乎又在上两次的那个模糊地点。

这完全是违反规定乱开罚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如下:

1. 这个地方从来就是“无雷区”,从未有限行、禁行的规定和标志,我工作以来一直都是走这条路的,而且是下了内环路后去天寿路的必经之路。我的主观意识中压根就不知道这里是新设立的“雷区”,在次之前也没有收到交警部门的在此路段“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的任何通知或通告,道路旁边也没有任何警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2. 交警部门违法了《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上面提到的四张“通知书”都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7天内送达当事人(2011年12月14日的那张2012年1月13日才送达;2011年12月28日的2012年1月15日才送达;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9日的两张,要不是我今天去了交警队,我还不知道何时才会送达给我。)
(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2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上面提到的两张“通知书”中违章地点的填写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应当“准确、简明”填写。):填写十分不明白、不清楚——只是写“广园快速路”(如此长的广园快速路,为何不写清楚?故意这样做,让我继续往陷阱里跳吗?)这直接导致我后来的“被”违章!交警部门有积极引诱当事人继续“被”违法的罪恶的主观意识和险恶的愿望。

4. 交警部门的量罚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条例,对这种“意外事故”的“被违章”行为,充其量就是“责令改正”或“警告”,够不上“罚款”,可交警部门就重避轻,动不动就开罚单,从来不去履行“警告”的职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第58条第2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这里何时被设为专用车道,除了交警和交委,有谁知道?)

5. 交警部门只是在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但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把擅自设立的交通最新规定(人大通过了吗?)提前及时、积极、有效地告诉所有车主——行使权力很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很消极、怠慢!没有履行义务、尽到责任,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和行使相应的权力,这是法律常识!(为何行使开处罚通知书的权力时如此积极,而尽“通知”的责任和义务时却如此消极、如此怠慢?尽责任和义务时,你找不到我,开罚单收钱时,却想方设法要找到我?这种行为,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都丧失殆尽了!)

6. 交警部门在事主“被”违章后,没有尽到应有的、及时有效的“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不及时通过各种通讯手段及时、有效地通知事主以避免事主进一步“被”违章,而是十分积极地继续行使权力——开罚单,却不及时送达当事人——这是行政不作为、渎职!。也就是说,明知道有人“被”违规,也不去尽警察应尽的“告知”和“制止”的责任和义务,而是放任、纵容这类事情的发生。请问:居心何在???你开罚单果真是“执法为公、执法为民”吗?不是!你打着“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幌子去收刮民脂、鱼肉百姓、欺压群众!!!是穿着合法外套的现代“土匪、强盗”!!!!

7. 交警部门的主观执法意图与法律的宗旨、道德伦理是相违背的:这么久以来都不开处罚通知书,为何偏偏在过年前却“大刀阔斧”地开“处罚通知书”?这样的执法,是出于法律的精神、社会公益的需要,还是出于某些部门、某些人的私利的考虑?在年底“完成业绩”以便向上级邀功、显示“政绩”吗?难道交警部门也成了“盈利”组织和机构吗?这与我们的《公务员法》不是背道而驰的吗?你们这些“人民的公仆”,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长此以往,你们不久就会成为“人民的公敌”!“国家的罪人”!

8. 这是对同一性质事件的多次、重复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恣意践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 我是个良民,大大的良民——教人如何做良民的特殊良民。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处罚良民,不失公允吗?也许,这样的处罚事件,将会成为我与我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法律、道德、良知”探讨的最好的活生生的“案例分析”!

10. 这样的处罚,无论是实体上、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11. 如果这种执法具有普遍性,这将极大损坏交警、警察在人们百姓心中的光辉形象;这将会进一步激化车主与交警、群众与官员、百姓与政府的矛盾,把人民进一步推到警察、政府部门的对立面,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无论对你、对我、对他/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害的!

这样的“以罚代法”,只能促使我们的交警部门更加“积极地”、绞尽脑汁地“开罚单”,却无法激发他们去做更加有益于社会的事情:预防、制止,甚至杜绝交通违法、违章、违规事件的发生。去年发生在增城和海陆丰地区群众集体对抗警察和政府的流血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和值得反思的。你们得到的是罪恶的金钱,失去的却是痛苦流血的“民心”!!!

希望相关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这些看似合法的违规行为,清除警察队伍中的败类,让都市里的“车匪路霸”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同时,呼吁广大遭受同样暗算的车主们立即团结起来、行动起来与这些滥用权力的腐败分子作坚决、彻底的斗争!让大家过一个快乐、祥和的平安年,还太平予百姓——我们可以容忍你适度的腐败,但不要太过分!!人民群众的忍耐力是有限的!!试问:当你在行使人民赋予你手中的权力对付人民时,你脑海中出现的是人民币、港币、美元、澳币,还是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2012-1-16

上午,一位黄姓朋友发email告诉我,她去年年审时,才发现被交警罚了“四十次”之多,但她一直都被蒙在鼓里。后来,另一位柯姓朋友打来电话告诉我,他每年都被交警罚几十次,但有办法摆平:年审时,提前打电话给交警队里的朋友,叫交警队里的朋友私下一次性把“违章”记录全部从电脑里注销——注销“一次”违章记录收五十元人民币,一年交一千多,便可以确保“一路顺风,畅通无阻!”。听了这番话,我恍然大悟——愕然无语!!!!!

2012-1-1915点50分

今天,我又收到一张来自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寄来的处理通知书。我打开一看,里面写着:“当事人于2012年01月09日07时33分,在广园快速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我十分不解,莫名其妙,因为这种处罚单,我在2012年1月18日17:10:19就已经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海珠万松园支行缴款处理了。难道交警嫌我交的钱不够,要事后追加处罚吗?还是因为我已经向他们的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吗?看来,这将是一场持久之战!我忽然想起了一句广告词,“有困难,找警察。”看来,这句话应该改为“有困难,皆交警。”才更与时俱进了。此时,我想起来了一个人: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他说:“我这个荣誉属于200万公安民警。作为人民公仆,如有不廉洁、不公正、不负责、不作为的任何一点,定将主动辞职,坚决言行一致,决不失信于民。”你们的行为是对刘金国部长的侮辱和玷污!

何宗华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晚上21:04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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