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香港无线电视一定违反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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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3日讯】对于有兴趣阅读本栏过去八星期介绍欧盟多件反竞争案例的读者而言,应知道当一两年后竞争法正式实施之后,香港的营商环境,就算不马上有翻天覆地的改变,也一定要引入新的文化及价值观;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是无线被裁定有反竞争行为,用合约不平等地妨碍竞争及欺压艺员,这些行为存在了数十年,今天因为有法例,所以被挑战,其它不良的反竞争营商手法,日后将会陆续受到制裁。

虽然《竞争法》尚未实施,但其实在《竞争条例》中两大主要违反竞争行为,即违反第一季第二行为守则的行为,亦即本栏多次介绍的有害竞争的协议,及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早在数年之前经修改法例写在《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之中,电讯业及广播业理论上早受法例的监管,只是在欠缺守则的情况下,只靠法律原则定罪,容易引起争拗及诉讼,政府一直不敢贸然行事,今天肯先对付无线电视,应是为《竞争法》的出台打响头炮。

通讯事务管理局据说经过三年调查(其实不应用上三年之久,先待竞争法出台的用心很明显),裁定无线电视与艺员的合约条款,包括对全职或非全职歌手艺人的限制,均属反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一) 单方面延长艺人的合约期;
(二) 独家合约载有苛刻不合理条款;
(三) 要求合约艺人独家为无线电视服务;
(四) 禁止无线合约艺人、歌手,在其它电视台使用广东话;
(五) 禁止合约艺人在其它电视台宣传;
(六) 禁止其它电视台播放无线艺人节目时,使用艺人的原声带;
(七) 禁止艺人在有份参与的内地制作剧集在港举行的宣传活动;
(八) 禁止在无线电视签订部头合约的艺人为其它电视台宣传其有份参演的制作;
(九) 安排同为四川地震筹款的节目于同一时间播映;
(十) 于2008年奥运会取得某运动员的优先访问权;
(十一) 不公平的广告推销手法。

广管局除就事实进行调查以外,并委托政府经济顾问界定相关的市场和衡量无线电视的市场力量,并订立一套经济分析架构,以评估无线电视的行为所带来的效果,这是比较有创意的做法。结论是裁定无线的行为违反了《广播条例》第十三及十四条。这些条文与《竞争法》之中相关规管第一季第二行为守则的条文相若。

这类妨碍对手的行为,导致竞争对手提供的节目质素下降,对作为最终消费者的电视观众,已造成并可能继续造成极大损失。所谓滥用市场权势的行为令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说法,是基本竞争法律套语,在本栏过去介绍过的八件欧盟大案中重复出现,相信本栏读者已不陌生。

广管局除依法罚款90万外(留意这是现时法例的上限,但未来竞争法的罚款是更高的一千万及企业过去一年利润的十分之一,阻吓力更大),并据法例授权指示无线电视即时停止相关的行为并采取行动移除歌手艺人的合约之内的不合理条款。理论上无线电视可以藉上诉到法庭以延续行为,但反竞争行为随法例的出现进入被管制,是大势所在了。◇

(责任编辑:杨家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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