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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金融负责人 可兼任台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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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30日电)金管会解释,外国金融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台证券子公司的负责人。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考量外国金融机构在台湾设置证券子公司,基于母公司监督管理的需求,有指派母公司或同集团的其他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台湾的证券子公司负责人的需求。

金管会解释,外国金融机构负责人若担任在台湾设置证券子公司的负责人,可强化跨国与集团内监督与公司治理。

金管会说,依“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规定,证券商负责人不得充任银行等 9种金融业的负责人,但证券商与这些机构间有投资关系,且无董事长、经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并经金管会核准,不在此限。

金管会说,投资关系除证券商对外的转投资关系外,也包括证券商为被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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