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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密帐案 李登辉一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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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报导】(中央社)前总统李登辉涉国安密帐案,台北地院今天判决李登辉无罪,同案被告刘泰英被判2年8个月,褫夺公权3年。全案可上诉。

特侦组在民国100年间认定李登辉、中国国民党前大掌柜刘泰英等人涉侵占密帐公款779万多美元,透过洗钱购买台湾综合研究院办公室及支付开销,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两人。

李登辉无罪 特侦研究是否上诉

前总统李登辉涉国安密帐案,台北地院今天判决李登辉无罪。最高检察署特侦组表示,等收到判决书后,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诉。

台北地院今天判决李登辉无罪,同案被告刘泰英有期徒刑2年8个月,褫夺公权3年。全案可上诉。

前总统李登辉被控贪污国安密帐案,台北地方法院15日判李登辉无罪,同案被告刘泰英被判2年8个月。全案可上诉。

特侦组在民国100年间认定李登辉、刘泰英涉侵占密帐公款779万多美元,透过洗钱购买台湾综合研究院办公室及支付开销,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两人。

特侦组得知法院宣判结果后表示,等收到判决书后再研究上诉的问题。

特侦组指出,起诉证据及理由均相当充分,包括前国安局会计长徐炳强所拟的报告书及备忘录,内容是91年3月间,国安密帐案经媒体揭露后,为应付国安局查账,徐炳强与前国安局长殷宗文,在刘泰英陪同下,到李登辉大溪住处书写,足以证明李登辉、刘泰英对这件“奉天专案”基金垫支情形知之甚详。

特侦组说,本件遭挪用的公款是用于购买台综院,与国安局外围机构的“台综院第四所”无关,有相关证人证述明确;若钱用于所谓台综院第四所,何须大费周章,透过层层转汇而以洗钱的掩人耳目方式支付?显与常情不符,台综院第四所的所有费用原本应由国安局以专案补助方式支应,实无以挪用公款方式支应的道理。

特侦组表示,台湾高等法院93年度瞩上重诉字第1号判决理由,也认为李登辉对本件公款支付予台综院刘泰英的事,是知情且为核心决策人员,判决理由内并详细说明其所凭的依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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