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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原民参政权 台内政部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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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7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直辖市原民区实施自治的法源及配套规定,以保障原住民参政权利。

内政部表示,2010年12月25日县市改制直辖市后,原属山地乡的台北县(新北市)乌来乡、台中县(台中市)和平乡、高雄县(高雄市)茂林乡、桃源乡及那玛夏乡改制为区,依法不再实施自治。

为落实宪法增修条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参与,内政部多次会商相关部会及各直辖市政府,在今天下午召开的部务会报,通过修正地方制度法相关规定。

内政部这次修法,将让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以及将于2014年随桃园县改制直辖市,而改制为区的复兴乡,具有实施自治的法源依据,以办理区长及区民代表选举,并享有相关地方自治权限。

此外,为建立廉能政府,以及民众对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及村里长执行公权力的信赖,这次修正案也对地方民选公职人员的停、解职规定进行检讨,未来对因案被判决有罪的地方行政首长及村里长,经依法予以停职后,如参与补选并再度当选者,将继续予以停职。

有鉴于以往地方制度法对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及村里长,有关停职、辞职、去职、死亡时的代理人派任资格,并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常有产生恣意指定亲属代理职务的情形,甚至还有派任原乡镇市长仍在就读研究所的儿女代理。内政部表示,为避免流弊持续发生,这次修正草案也增订,遇有出缺代理情形时,应就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相当职务的现职人员予以派任的规定。

内政部表示,这次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的修正,将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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