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所有参与中共器官移植的涉案人都应当被刑事起诉

中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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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9日讯】根据【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报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本年度欧洲议会最后一次全体大会上,议员们投票通过了一项紧急议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体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数族裔团体器官的行为”。 这项决议要求“欧盟对中国境内的器官移植,以及与这种不道德行为相关的迫害做出全面、透明的调查。”决议同时呼吁中共“立即释放”包括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所有良心犯。

这个紧急议案是代表人类良心的,是人类还应该有未来历史的依据。人权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全人类都要维护人的共同利益,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种人类的 共同利益不 能解释为某一国家的内政,更不能解释为任何不同,是人身者都要 维护人权。那些想 解释为所谓“不同”的,你最好先证明一下自己的身体与人有什么不同,是比人家多胳膊了,还是比人家少腿了?是天生的,还是人为的? 但是,人类的共同利益不会为了你的“不同”而改变,你要和人类在一起生活, 你就必须改变你的“不同”。

中共当局为了掩盖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犯罪行为,中共前卫生部长黄洁夫曾经在其历任、离任期间的多种场合证实:中共的司法系统在利用死刑犯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对此事实,已经有许多来自官方的证据能够印证。

那么,利用死刑犯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就合法吗?

对于死刑犯,中国刑事判决书的“经典”判句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就从这个“经典”判句开始讨论本文主题涉及的法律责任。

死刑惩罚什么?死刑是惩罚犯罪行为,是依法剥夺涉案人生命。这是司法界的共识, 古今中外的司法界和学者都是这个共识,概莫能外。

然而,人的生命活动是分为精神和物质两部分的,这种特性也是一切生命所共有的。 就人的精神生命部分而言,它是指人的思想范畴,它属于无形的状态,在社会形态中 属于道德规范层面,是法律不能管辖、没有必要管辖、也无法管辖的层面;就人的物 质生命部分而言,它是指人的行为范畴,它属于有形的状 态,在社会形态中属于法律 规范层面,是法律能够管辖、必须管辖、有必要管 辖、也能够管辖的层面。简而言之 :法律是管行为的,而不是管思想的。这是当今世界司法界的共同认识与实践得出的 结论。

那么,“活摘”死刑犯的器官就合法吗?对此,中共当局狡辩说是“利用死刑犯器官 ”。这并不影响本文的讨论,不管你是不是“活摘”,也先不论你是不是“利用”, 总之,你是摘取了人家的器官。你是承认用了死刑犯器官这个事实的。那么我们就有 理由问你,摘取死刑犯器官就合法吗?判决书上有这个判词吗?有 执行这个程序的合法性吗?

首先,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死刑犯器官是否可以“利用”的司 法程序,在实际的司法庭审中,法官们也从来就没有审理过涉案嫌疑人的器官是否可 以法外开恩,更没有质证过是否可以“利用”的证据,所下达的所有判决书中和死刑 复核裁决书中并没有判决器官可以“利用”。你们又辩解说是根据国家什么什么部门 的规定“利用”的。我看这个辩解是无效的。

第一点,在宪法上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其因触犯死刑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的,否则,就没有刑法了,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换一句话讲,公民因犯死刑而 被判决和执行死刑只是依法致其死亡的过程,而不是剥夺其享有公民权的法律地位, 不是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尊严。尊严是人的尊严,也同时是法律意义上的尊严。因此 ,公民因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是其依法必须履行的公民义务。

第二点,执行死刑是依法执行死刑裁决书内容范畴的过程,所有死刑裁决书以外的 执行行为都是违法的。“利用”死刑犯的器官是审判过程中没有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谁“利用”了,谁就违法,特别是那些参与“利用”的医生更是违法的执行者,法律 没有给予医生执行死刑的权利。根据国家的什么什么规定“利用” 的,那个具体条款得经过庭审过程、裁决认定、写进裁决书才能最终执行,而且是必须由法定的合法执 行人按照合法的执行程序执行才有效。

其次,我们看到的狡辩还说,它们是根据什么有关器官捐献的规定“利用死刑犯器官 ”是当事人自己、或者家属同意的。那么,我们就再提出一个疑问:死刑犯有权利捐 献器官吗?他的捐献请求合法吗?死刑犯的家属有权利代表本人的决定吗?

第一点, 在法律上看,死刑犯没有捐献器官权利和义务,因为,法律基点上看,权 利和义务是法律地位、公民地位、政治地位。在执行死刑的司法过程中,被执行死刑 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公民地位是必须保障的,认罪与否和服法的过程都是法律地位上的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体现,是保障公民地位的过程。其唯一被剥夺的是政治地位,死刑 犯的政治权利是被判决剥夺终身的,因此,他没有行使捐献器官的权利和义务。“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词是指剥夺涉案人一切行为的社会活动权利与义务,在执行过 程中,死刑是彻底剥夺涉案人一切行为社会活动权利和义务的过程,涉案人不再享有 社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他应该有的仅仅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在司法学者看来,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做法,这是中国现行法律的一个特别之处,而在其他国家的 法律中虽然没有这么明确的判词,但是,死刑就是终结涉案人一切行为的社会活动权 利,虽然它显得多此一举,但是,死刑的结果是一样的。即使死刑犯本人有捐献请求 ,它也不合法,更没有支持其请求合法的立法依据。

第二点, 死刑犯的家属不是参与犯罪行为的涉案人,审判程序中更没有判决家属愿 意捐献器官意见的程序,法律也没有规定死刑犯家属必须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因此, 死刑犯家属没有权利代表本人决定捐献器官。依据中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什么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是:人人 在法律面前,完全独立的人格与尊严受法律保护,个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 独立的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举例说: 一个人杀人了,他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而不是其他人一同承担、一同被判死 刑。反过来讲,被害人依法享有保护自己的权 利,自己不能保护的权利依法由 国家公诉机关为其主张公平的权利,其他人没有承受 他的损失,也没有享受其 权利的资格。更通俗的说,任何人犯罪都是其个体的责任, 任何人的法律地位 都是独立享有,绝对不允许他人侵犯,更不能由“家属”替代。在 法律地位上, 家属依法享有感情权,法律承认并且保护家属与当事人的血缘关系和夫 妻关系 的感情权。但是,犯罪不是感情权,犯罪行为仅仅适用于刑法的量刑要件。任 何死刑判决都不能株连九族,任何死刑都不能让家属承担,但是他们会承担感情 上的 痛苦。反过来讲,任何家属都无权决定亲人应当独立享有的法律尊严。中 共体制中出 台的所谓“家人同意捐献器官”是开了一个及其邪恶的先河,它的邪 恶之处就在于“ 家人”有权决定他人享有的权利。这是灭绝亲情,人人的权利都 掌握在“家人”手中 ,人人都没有安全感,你的“家人”随时会同意捐献你的器 官。这是多么邪恶、多么 可怕、多么不平等的恶法啊?

摘取器官是涉及侵犯人权的行为。什么是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 人人生 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 精神相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公布于世以来,人类对人权的认识更加清晰,其内涵包括基本人 权 和享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这是完整的人权概念。这个完整的人权人权概念 包括物质 载体和精神载体两个部分,物质载体是指支持人行为活动的肉体部 分,精神载体是指 支持人思想活动的部分。基本人权是指人物质载体的生存权 和精神载体的感知权,人 人生而有之,是人人普遍享有的尊严。犯罪是指人的 行为犯罪,而不是指其人的尊严 和人权。人的尊严无罪!人权无罪!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是停止其物质载体的生存权,而不是剥夺感知权在良心上的正 常认 知。法律必须保障人人享有的良心上的正常认知,死刑犯享有公正审判的 权利,也同 时享有良心上认罪的权利和被正确执行的正常认知感受,其应该感 受到法律的公正与 尊严,而不仅仅是对其罪行的惩罚,这是保护其基本人权。 因此,“利用”死刑犯器 官也是违法的,这是故意犯罪。

死无痛苦是人的终极诉求,活摘器官是极其邪恶的,不施麻药直接在活体上摘取 器官 的痛苦是没有任何人愿意承受的,没有任何志愿者是愿意承担这种痛苦 的,即使是那 些知道自己必须死去的人也不愿意承担这样的痛苦。死刑犯虽然 要承担刑罚的痛苦, 但是其只愿意承担法律规定其认罪的部分,捐献器官、承 受活体摘取的痛苦都不是其 认罪的范畴,更不是死刑裁决书的范畴。

死有全尸是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也是人类历史上从古至今最广泛的文明理念,视 为人 的终极尊严。摘取器官破坏了人体完整、是关系人身尊严的行为,这是最 邪恶的。
在公平的原则上看:把死刑犯器官做为器官移植供体使用是违法的,受体使用该 有罪 供体的器官同样是违法的。死刑犯被判决死刑是指终止其一切生命迹象, 其任何生命 迹象的存活都是违法的,它都代表着其一部分罪恶没有被执行。而 那个受体使用应该 被执行死刑的器官是不是也代表其有罪呢?其接受的器官曾 经在犯罪主体上发挥作用 ,曾经是犯罪主体的一部分,是不是还承载着原来的 罪行呢?一定是的。该器官因移 植了而不被惩罚是不是对那个被侵害者的绝对 不公平呢?一定是的。那个受体愿意承 担同样的罪行吗?其一定不愿意。有人 说“愿意”,我看那是糊涂的说法,你是站在 自己的感觉上说“愿意”的,你站在 一个公平的道理上说说看,你就不愿意了,要你 使用死刑犯器官承担同样的犯 罪责任,那么也给你来一个立即执行,你马上就不愿意 了,一定是这样的。因 为你使用那个器官是为了自己活着,而不是为了承担那个器官 承载的罪行。

综上所述,不仅仅是“活摘”良心犯器官是违法的,“利用”死刑犯器官进行器 官移植也是违法的,即使是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判决,这同样是违法的。欧洲议会的紧急议案虽越过了中共政权自己划定的“内政”红线,我看,这个线越的好!任何想逃避法律惩罚的罪犯都想在自己犯罪的范畴划出一条不能干涉的“内政”,法律怎么 能允许呢?

我看到这个决议的可贵之处,也同时看到了其不足之处。“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体摘 取”、 “呼吁中共“立即释放”包括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所有良心犯”是该决议 所能做的。但是,所有懂得司法的人都知道,要求罪犯停止犯罪的可行性多 大?呼吁罪犯 释放被害人的效果什么样?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这么多年听从谁 的要求了?它又接受 了谁的呼吁?只有真正的国际合作和法律行动才能终止这 种犯罪,只有对待法西斯的办法才能终止这一切反人类的罪恶。

全人类都应该反思器官移植涉及的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了,你有钱就可以买了人 家的 器官来用吗?问问自己的良知吧!为了自己活而置于供体死亡却不过问供 体来源,这 是不尊重供体的人权和法律地位,你起码应该对得起那个供体“献出 的爱心”吧!你 应该把这么好的善举弘扬给世人吧!而你们占了人家这么大的便 宜却偷偷摸摸的不敢 公开,这是何等自私的邪恶心里啊?

在此,我也从法律的角度提醒那些近年来在中国大陆接受器官移植的当事人,无 论你 是哪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公开你们接受供体的真相是你们的法律责任。因 为,时至今 日,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仍然没有停止,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 罪恶仍然被掩盖着 ,所有受体当事人都涉嫌参与了谋杀法轮功学员的故意,因 为你们不买这个器官,就 不能够支持中共卖出这个器官的罪恶交易,是你们的 强烈需求支持了这种罪恶,你们 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自首认罪、公开真相是你 们唯一的选项,你们有法定责任和义务 公布供体的详细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 性,否则,你们将必须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后果。

所有参与器官移植犯罪的指挥者、执行者、医护人员更应该早早认罪自首,因为 你们 有责任证明任何供体的合法性。

所有在中共关押场所非正常死亡(包括有罪和无罪的)的当事人家属、当事人遗 体由 官方强制处理的,家属都有权利追究相关涉案责任人涉嫌非法杀害亲人、 非法出售亲 人器官的刑事责任,向涉案单位提出行政诉讼与申请国家赔偿,向 涉案人申请附带民 事诉讼与赔偿。所有在冤案中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官方强 制处理的,家属在提出告 诉时,应当从第一办案人开始追究所有办案人的法律 责任,而不仅仅是追究关押场所 的责任。

所有在中共司法名义下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家属,当事人遗体由官方强制处理 的,家 属更有权利追究相关执行机关涉案责任人涉嫌非法非法出售亲人器官的 刑事责任,向 涉案单位提出行政诉讼与申请国家赔偿,向涉案人申请附带民事 诉讼与赔偿。因为, 最起码的理由是前卫生部长黄洁夫是证实利用死刑犯器官 这个事实的。

法轮功学员是慈悲的,但是,慈悲不是容忍你们犯罪而不作为,挽救你们还能认 罪的 良心也是法轮功学员慈悲的体现。因此,无论时日长短,无论天涯海角, 法轮功学员 作为被侵害的当事人一方必将追诉到底,这是法律上决不可以饶恕 的反人类罪行,所 有涉嫌参与器官移植犯罪的涉案当事人一定一定会被法律追诉。

这不仅仅是中国的人权问题,这是全人类的人权问题,联合国和各国政府都 必 须行动起来,人类的每一份子都必须行动起来,共同制止反人类罪。
2013年12月1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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