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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夫妻各类所得 拟分开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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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得由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就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的方式。

草案并增列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合并申报计税有实际困难者,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的规定。

至于“分居”状态夫妻如何定义,草案授权财政部另订法规认定;草案明订,相关规定自民国103年1月1日起适用,预计明年5月报税时可适用。财政部估计,修法将减少税收新台币165亿元。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相关修法以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及租税公平,请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夫妻非薪资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应由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申报且合并计算税额。财政部另于76年函释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别报税,仍以合并后的税率计算,再依个人所得占合并后的总额比例分别补征。

行政院会之所以通过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是因为台北市一名蔡姓妇人与丈夫分居20年,她89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因未依规定合并申报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余万元,被要求补缴54万多元税金。

蔡妇不服,认为非薪资所得合并报缴,她反而要缴更多税,打行政诉讼却败诉定谳,转而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1月20日作出第696号解释,认为所得税法中,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比单独计算税额的税负还重,违反平等原则,应自释宪公布日起最迟2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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