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最新判例

史上最严格反移民立法被最高法院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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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16日讯】(纽约讯)2010年以来,美国南部部分州不断有反移民的立法通过,其中尤其是以亚利桑那州参院1070号法案和阿拉巴马州众院56号法案为甚。近日,联邦最高法院第12-884号裁决否决了审理阿拉巴马州诉美国(Alabam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案的请示,并拒绝发布调卷令。严格反移民立法再一次受到重挫,这一趋势还会继续吗?

亚利桑那州参院1070号法案

亚利桑那州历来是反移民的重镇,因为州内的美墨边境是最多非法移民入境的途径,每年都有千上万的墨西哥人和中美洲人从亚利桑那州偏远沙漠进入美国。在1990年到2010年间,亚利桑那州非法移民数量翻了五倍,到2010年4月,亚利桑那州内的非法移民据信有46万人。

受非法移民情势的影响,亚利桑那州也成为反移民的重镇,不断有严格的反移民立法出台,首当其冲当属亚利桑那州参院的1070号法案(Arizona SB 1070),该法案全称为《支持我们的执法人员和安全邻居法案(Support Our Law Enforcement and Safe Neighborhoods Act)》,该法案于2010年4月23日由州长简·布鲁尔(Jan Brewer)签署,计划在2010年7月29日生效,被《纽约时报》称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广泛和严格的反移民法案”。

美国联邦法律要求,14岁以上的外国人,如果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30天,应该向美国政府注册,并在停留期间保管好注册文件,违反这一规定将构成联邦轻罪。亚利桑那州1070号法案将这一规定发挥到极致,1070号法案规定:亚利桑那州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登记文件,否则就构成州轻罪。同时,法案允许执法人员在两种情况下应当检查亚利桑那州居民的身份登记证件:一是当执法人员在“合法拦截、拘留和拘捕”时,如果要决定某个人的移民身份;二是当执法人员合理怀疑某个人是非法移民,而进行没有任何具体目的“合法接触”时。

同时,1070法案还禁止州政府官员、当地官员或机构限制联邦移民法案的执行,并对向收容、雇佣和运输未登记外国人的行为予以惩罚。法案支持者认为,这是“通过执法减少(非法移民)数量”(attrition through enforcement)。法案的反对者认为,这一法案会鼓励种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警察在执法中会根据对方的种族或民族特点,来决定是否进行执法。法案的支持者则认为,这一法案可以避免警察以种族为单一标准来调查移民身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案在临签署之前还进行了修订。对法案的反馈声音也非常不统一,该法案在超过70个城市引发抗议,并引发了抵制亚利桑那州的活动。但又有民调显示,该法案在亚利桑那州和全国范围内有支持者。法案通过后,引发了其他州的连锁反应,也考虑通过类似立法。

在法案签署之后,包括司法部在内都质疑法案是否符合宪法或民权法案。在法案生效前一天,联邦法官发布了禁令,禁止执法人员在进行非移民执法时,拦问并要求民众确认合法身份,从而限制了法案倍受争议的部分。2012年6月,最高法院在裁决亚利桑那州诉美国(Arizona v. United States),肯定了执法时可以要求对方确认移民身份,但否决了其他条款。

阿拉巴马州众院56号法案

阿拉巴马州众院56号法案(下称56号法案),全称为《比森-汉蒙阿拉巴马州纳税人和公民保护法案》,于2011年6月签署成州法案,这一法案是全美最严格的反移民法案,比亚利桑那州参院1070号法案还更严格。

56号法案要求,如果警察在合法拦止、拘留或抓捕时,有合理理由怀疑一个人是非法滞留美国,警察可以要求确认移民身份,除非是这种行为会妨碍其他官方的调查。法案还禁止非法移民获得州及地方层面的任何福利,非法移民不可以到公立学院或大学上学,公立小学、初中和高中的管理人员每年要确认每个学生是否非法移民,虽然非法移民的学生不会被学校排除,但在向州教育官员提交报告时,学区每年要提交疑似非法移民的数量统计。

法案还禁止运输或接收非法移民,屋主不可以出租房屋给非法移民,州内的雇主不可以在知情的情况下雇佣非法移民。如果雇主已经雇佣了非法移民,而有合法身份的居民却被拒绝,雇主将会被控歧视。法案还要求大企业和小企业使用电子认证系统来确认雇员的移民身份,非法移民也不可以申请工作。生产虚假证件的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明知对方是非法移民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

这一美国历史上最严格的反移民法案在争议声中通过(但似乎在亚利桑那州颇受支持),并招来了许多的官司,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在2012年8月20日,第11巡回法庭认为56号法案的大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在法案通过以后,助理司法部长托马斯·佩雷斯(Thomas E. Perez)在2011年12月2日致信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警长办公室,提醒执法人员遵守“保护和服务所有遇到的人”的誓言。在托马斯的信中,提到56号法案与《1964年民权法案》第4章、《1968年奥林巴斯犯罪控制与安全街道法案》,根据美国法律,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机构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恪守不歧视的基本要求,否则联邦政府可能会终止拨款。

移民问题上联邦立法先占

联邦第12-884号裁决(Alabam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关于阿拉巴马州56号法案中的第13条,该条文规定“隐藏、允许进港、鼓励停留或运输违反联邦法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是州犯罪,联邦最高法院讨论的是:联邦法是否对这一条款有先占?

在分析中,联邦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了亚利桑那州诉美国(Arizona v. United States)的结论。联邦最高法院强调的是在亚利桑那州诉美国一案中的结论,即“美国(联邦)政府在移民与外国人的问题上拥有广泛的、不容质疑的权威”。由此引申的是:美国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是重要关系,这种关系当属联邦政府来管理。虽然阿拉巴马州的法律管的是本州居民,但它同时管的是美国与外国人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联邦具有绝对的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处理移民问题权属联邦政府,在移民与国籍法中规定,如果(有人)明知对方是非法进入或停留在美国的非法移民,却仍然隐蔽、收容或庇护对方,以阻止对方被拘留,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移民与国籍法也会对鼓励或引诱外国人非法进入和停留在美国人的予以刑事处罚。外国人在非法进入或再入境美国时,本身就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美国也可以递解这些非法入境的外国人,但从联邦法律的角度上,仅仅是非法停留在美国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从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联邦政府可以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处理移民问题上予以配合,但主导权不在州政府与地方政府。

据此,联邦法院拒绝审理此案,呈请移审令的要求被拒绝。◇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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