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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高志鹏收贿案 改重判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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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2006年间,立委高志鹏被指控协助台中市东丰阁公司向国有财产局中区办公室游说、收贿。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审认定高收贿行为,撤回原判决,处7年6个月,褫夺公权4年。而涉同案的前国会办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则判1年8个月、缓刑、褫夺公权2年。全案可再上诉。

高志鹏与姚昇志协助东丰阁公司,承租国有非公用市场用地,完事后,东丰阁以“政治捐献”的形式支付50万元的报酬,姚则收取50万元。

更一审法官认为,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职务上行为采实质影响力说”的见解,认定职务上的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与其职务具关连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者,即属相当。而立委受民众游说应属义务性的“免费选民服务”,应保持其廉洁性、不可贿赂性。一旦受托行为涉及财产上利益的期约或接受,即涉及〈贪污治罪条例〉。

高志鹏晚间在律师李胜琛陪同下表示,不知助理在外与他人谈的条件,也从未利用职务施压任何人,重判7年6个月不公平,他将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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