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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判例

凯斯案与“非法”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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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13日讯】(纽约讯)根据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新近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获取美国民众通信数据,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讨论最终集中到一个问题:这一做法是否违宪?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可以对目前的情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就是1972年发生的美国诉密歇根东区地区法庭案(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 South Division,简称“美国诉地区法庭”),该案也常引用为凯斯案件(Keith Case)。凯斯指当时的联邦地区法官戴蒙·凯斯(Damon J. Keith)。案件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政府可否为了国家安全,授权对美国国内的人进行电子监听?法庭认为,如果为了国内安全进行的监听完全在行政部门内完成,将不能保证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

凯斯案件涉及到非常复杂的背景,但和目前的情况又极其相似,所以案件对观察目前的大规模窃听事件,是具有想当的参考意义的。

“非法”监听与第四修正案

据信,最早授权进行“非法”(没有获得法庭授权)监听的总统是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在1940年,他签署备忘录授权时任司法部长“对怀疑进行对美国不利活动的人(包括间谍)的电话等通信进行窃听”。不过,不清楚罗斯福授权的窃听的对象包不包括美国本土居民,但哈里·杜鲁门(Harry S. Truman)总统在1946年的授权中明确了窃听可以用于“对国内安全、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况”,也就是说可以用于窃听美国国内居民。

“非法”监听和第四修正案之间的联系是1967年在凯茨诉美国(Katz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确立的,在此之前,第四修正案一直被用于“物理搜查”的领域,没有用在侵犯隐私的情况。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译文为: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在凯茨诉美国一案中,凯茨因在电话中传播赌博信息而被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方出示了对凯茨的电话录音,该录音是通过安装在公用电话亭上的窃听设备获得的,在获取录音之前,办案人员没有获得搜查令或任何法律文件。控方坚持电话亭是公共场所,窃听行为不违反第四修正案,不需要搜查令。但审理此案的大法官认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为或物品暴露给公众,那么他的这种隐私权就应当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所以裁定侦查人员窃听来的录音属于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极力避免在国家安全窃听领域推广这一情况,在凯斯案件(Keith Case)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在监听问题上有了明确的界线:首先,为了常规执法行为实施“非法”监听是侵犯第四修正案的。其次,凯茨诉美国案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为了国家安全的监听。而凯斯案件解决的问题是:从第四修正案考虑,如果为了国家安全实施窃听,是否需要获得法庭的许可。

凯斯案件的初审

1968年9月29日,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安娜堡招聘办公室前发生了爆炸案。一个由三个人自发组织的黑豹党(Black Panther Party)被怀疑制造了这起爆炸案,这三个人分别为劳伦斯·普拉蒙顿(Lawrence “Pun” Plamondon)、约翰·辛克莱尔(John Sinclair)、约翰·福勒斯(John Waterhouse Forrest),简称PSF。爆炸案发生以后,普拉蒙顿就逃亡到国外,并在阿尔及利亚和其他自我放逐的黑豹党成员生活了一段时间。不过他很快厌倦了逃亡生活,于1969年返回美国。一次偶然的情况下,他将酒瓶扔出车外时,巡警拦住了他,发现了他的真实身份,并逮捕了他。当时,他在联邦调查局的十个通缉的要犯名单之中。

对PSF的起诉在底特律的密歇根东区法庭进行,由凯斯法官审理,负责审理此案的检控官是拉尔夫·盖伊(Ralph Guy),两个后来都升任到第六巡回法庭。案件的唯一证据,是一个叫大卫·瓦勒(David Valler)的污点证人提供的,瓦勒称他提供了安娜堡爆炸案的炸药,但瓦勒本人的诚信受到质疑,甚至有人怀疑他神智不清。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出示检方所掌握的所有监听证据,同时,要求检方证明用于指控的证据中,有哪些是来自于这些监听,根据此前的判例,被告有权要求出示这些监听证据。盖伊等检控方表示,并没有掌握有关监听记录,但可以写信给司法部询问是否有这样的监听记录,如果有的话,将会交由凯斯法官来处理。

1970年12月14日,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司法部表示,因为司法部通过雇佣的情报收集机构,确实获得了普拉蒙顿此前的一些对话,监听获得了司法部长的授权,但没有经过任何法庭授权。司法部将监听记录提供给了凯斯法官,但拒绝提供给当事人,因为“有损国家利益”。不过,司法部反复强调普拉蒙顿并不是监听的对象,也就是说,他是在和别的监听对像通话时被监听的。案件过去几十年以后,福勒斯的律师表示,监听可能是在普拉蒙顿和身在美国的休伊·牛顿(Huey Newton)通话时录下的,后者是黑豹党领导者,当时身在美国黑豹党的总部。

司法部没有对监听进行辩护,而是拒绝公开监听记录。凯斯法官否决了对PSF的指控,并强调“(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国家”“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凯斯法官同时认为,获得总统的授权而进行的电子监听,不能视为获得了与第四修正案相符的授权,因此是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

凯斯法官还提出要将国内和非国内的情况予以区分,认为在纯粹美国国内的情况下,未经法庭授权的监听是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不过,其中的“国内”到底是指美国公民还是地域边界并没有清楚界定。

最高法庭的裁决

司法部将凯斯案件上诉到第六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肯定了凯斯法官的裁决,最后案件被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案件牵扯了大规模的司法与行政力量,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8:0维持了凯斯法官的裁决。不过,八个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五个法官认为这个司法部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另外三个法官则认为司法部长授权的监听对像不符合“危及国家安全”的范畴,也就是说,司法部长未经法庭许可授权监听并不违法,只是监听的事项必须是符合“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况。◇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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