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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免征使用牌照税 免税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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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 专供身心障碍者使用免征使用牌照税车辆,如因车辆改变用途、车主及身心障碍者户籍分开或迁移、或车主、身心障碍者死亡等免税条件丧失者,应自免税条件丧失时恢复课税。

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车辆经核准依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征使用牌照税后,该局对免税车辆均有建档列管,并与户政、监理、社政等机关提供之资料相互勾稽审查,以遏止逃漏税捐,故前开免税车辆若免税条件丧失时,例:户籍迁移以致车主与身心障碍者非设籍同址、车主之车籍与户籍地址不一致、身心障碍手册因逾期失效或障碍原因消失注销、车主或身心障碍者出境经户政机关迳为迁出登记、身心障碍者或车主死亡、车辆转让、改装、改设或变更使用性质等,不符免税要件规定时,均将自免税原因消失日起取消免税并补税。

如对使用牌照税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了之处,可利用税务局总(分)局电话查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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