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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实验教育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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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实验教育二法,确立高中以下“非学校型态”与“学校型态”实验教育法源,保障学生学习权与教育选择权。

据教育部调查,103学年度有2548名国民中、小学教育阶段学生申请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212名高中阶段学生申请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

院会上午三读通过实验教育三法中的二法,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草案、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草案,至于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委托私人办理条例草案则尚未完成三读。

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规范对象以办理实验教育的私立学校为主,公立学校“准用”相关规定,且地方公立学校办理学校型态实验教育的总数不得超过同一教育阶段总校数5%。如果县市政府确有特殊需求,需报教育部核准,校数最多可放宽到10%。

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规定,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可招生6岁到18岁学生,学校学生总数不得超过480人、每年级学生不得超过40人。专任教师对学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比10;应有教师人数的一半,得以兼任教师折抵,兼任教师3人以专任教师1人计算。

条文明定主管机关对私立实验教育学校的监督与奖励机制,监督机制方面,有辅导、纠正、限期整顿改善、停止招生或减少招生人数、停办实验教育计划。主管机关对私立实验教育学校采取停招或停办措施前,应先提请实验教育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对学生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奖励措施部分,条文规定,经评鉴成绩优良者,各该主管机关应奖励;实验成果有推广价值者,各主管机关应定期举行公开发表会、学术研讨会或教学观摩会,分享实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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