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官断政庇案有“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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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0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邵建辉诉穆卡塞(Jian Hui Shao v. Mukasey)的案件,也是三案并裁,应诉人穆卡塞是前任美国司法部长。在邵建辉案中,三位当事人均有超过1个孩子,有的孩子在中国,有的在美国,以强制堕胎的名义申请政治庇护。根据移民上诉局的建议,对于中国的一胎化政治庇护,不能一概拒绝,也不能一概批准,要根据个案裁定。

以邵建辉的个案为例,邵建辉在2002年2月持假证件入境美国被抓,后提出申请政治庇护。遭到移民法官拒绝后,邵建辉上诉到移民上诉局,上诉局也否决了他的上诉,但是第二巡回法庭认为移民法官裁决邵建辉缺乏诚信没有充分的依据,所以把案件驳回移民上诉局重审,移民上诉局再次否决邵建辉的申请以后,邵建辉第二次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这一次第二巡回法庭否决了邵建辉的上诉。第二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局使用了三步证据分析(three-step evidentiary analysis)的方法对邵建辉案涉及的三位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分析,第二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局使用的方法中没有任何错误,所以拒绝了邵建辉的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没有说明“三步证据分析”的具体内容,但是根据移民上诉局对邵建辉一案的裁决(24 I&N Dec. 196),移民局提到移民法官拒绝邵建辉政治庇护申请的原因:1)移民法官认为邵建辉不可信。2)邵建辉此前没有因为抗拒中国的强制堕胎政策受到迫害。3)邵建辉没有证明自己面临将会受到迫害的恐惧。据此判断,“三步证据分析”可能包括:当事人可信、此前受到迫害、存在将面临迫害的恐惧。

案件名及编号:
邵建辉诉穆卡塞(Jian Hui Shao v. Mukasey),No. 07-2689-ag
时继文诉穆卡塞(Ji Wen Shi v. Mukasey),No. 07-2666-ag
郭萧云(Show Yung Guo v. Mukasey),No. 07-3415-ag(L)/No. 08-1091-ag(Con)
第二巡回法庭2008年10月10日裁决。

高泰律师点评

资深移民律师高泰先生,曾代表多位华人在多个联邦巡回法庭赢得一胎化政庇上诉案件。(张学慧/大纪元)

这是对中国强制堕胎政治庇护的系列不公平裁决中的一个,很显然,法庭没有仔细评估相关的证据就否决了上诉,法庭考虑更多的是政策,而不是基于法理的讨论。在第九巡回法庭对赵艳蓉一案的裁决中,移民上诉局的裁决被否决,原因就是移民上诉局没有仔细评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我将为本案的当事人之一提起上诉,请第二巡回法庭重新考虑。如果必要的话,我也打算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通常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不会受理上诉,尤其是移民案件的上诉,但是由于各个巡回法庭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受理这一案件。自从第二巡回法庭在2008年对邵建辉的上诉做出不利裁决以后,第三、四、七、九巡回法庭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裁决,基于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是有可能受理本案的。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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