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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法初审 估63万家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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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235条之1规定公司应于章程明定以当年度获利状况定额或比率,分派作为员工酬劳,预计约63万家企业适用。

其中,63万家企业含非公开、公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当广泛。

经济部推动公司法修正,盼带动企业加薪,至于是否订定“日出条款”,注明生效日期,经济部商业司副司长陈秘顺表示,相关法令修正公布后立即生效,因此日出条款并不存在。

由于依法规定,上市柜公司需于6月底前召开股东会,加上公开发行公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于股东会修公司章程时,前置期至少60、30天以上,等于上市柜公司若要6月底召开股东会,至少要在4月底前发出开会通知。

然而,公司法修正草案目前仅初审通过,要赶在4月底前三读通过,时程相当赶。

陈秘顺表示,未来新设立的公司,其公司章程必须包含此次公司法修正相关条文,若来不及在今年股东会修正公司章程者,也会提醒企业明年召开股东会时进行修正,未来会在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加强宣导。

不过陈秘顺坦言,若有公司明年仍未在股东会修正公司章程,目前也没有罚则,但仍得适用现行公司法第235条规定,红利分派强制留一定比例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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