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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退金提拨率 劳部:再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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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3日电)针对民团今天诉求,劳退金提拨率应提高至12.5%。劳动部回应,仍需衡平劳资利益并凝聚共识,审慎研议。

劳动部说明,据世界各国经验,关于劳工老年生活保障可分为3个层次:社会保险年金给付、企业退休金及个人储蓄。台湾劳工老年退休生活保障,已建构第一层劳保老年给付及第二层劳动基准法与劳工退休金条例的退休金制度等保障。

从民国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可让劳工在不同事业单位工作,不同的雇主均须为其按月提缴不低于每月工资6%的退休金。再者,劳工可在不超过每月工资6%范围内,自提退休金。自愿提缴部分,可从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享税赋优惠。

劳动部认为,劳退新制施行后,确实解决过去劳退旧制年资无法累计而领不到退休金的问题,至于这次劳团诉求提高劳退新制提缴率,仍需衡平劳资利益并凝聚共识,审慎研议。

劳动部表示,劳退新制施行后,劳保局持续催缴欠缴退休金的事业单位,目前实收率已达99.8%。针对事业单位申报不实或未依规定调整月提缴工资,去年也修正劳退金条例相关规定,经劳保局查证属实得径行更正或调整月提缴工资,让劳工的退休金权益得以确保。

有关延寿年金部分,“现行规定劳工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一次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年金保险(俗称延寿年金),作为平均余命后的年金给付之用,”劳动部指出,提缴退休金累积金额不高及身体状况不佳者,强制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平均余命后的年金保险,劳工月领退休金势必会更少,恐影响其退休基本生活。

此外,延寿年金保险面临长寿风险及超高费率负担,实务上开办不易。为确保劳工生存期间有合宜退休金,并赋予劳工更多支配权,劳动部说,已研拟修法让工作年资满15年以上劳工除得请领月退休金外,也可选择一次退休金,并删除延寿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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