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被关押取消博士论文答辩 母亲告江

人气 447

【大纪元2016年01月12日讯】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博士研究生于亚欧,由于在博士论文“致谢”页中写到:“首先要感谢法轮大法,没有这正信力量的支撑,就没有这篇论文。”校方因此强制取消其博士论文答辩;于亚欧被退学。于亚欧后被绑架,遭非法关押至今。

于亚欧的母亲刘济康女士2015年7月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致使她本人及儿子媳妇遭受严重迫害。

下面是刘济康女士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略有修改):

我是因为祛病健身走入法轮功大法修炼中来的,未修炼前身患多种疾病,贫血、胃炎、关节炎、神经衰弱、心脏病、乳腺增生、阑尾炎等,不知道人到底为什么活着。修炼后,我从法轮大法中明白了很多道理,大法要求修炼的人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使我无病一身轻,心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工作上得到了领导、工人的好评、信任。家庭中由不能干家务到能包揽全部家务,亲戚、朋友同事相处得更和睦。我身心都沁在快乐中。

江泽民于1999年7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使我失去了信仰自由的环境。对我家的非法抄家及对我的非法关押,对我儿子、儿媳的迫害,及我儿子现在仍然被非法拘禁当中都给我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上、身体上、经济上的伤害,给我的家人、亲戚、朋友造成各方面很大的压力。

1. 控告人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禁

2001年6月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回家,一推门(门是虚掩着的,他们挟持我丈夫开的门)满屋很多人在到处乱翻。他们是济南市市中公安分局和舜玉路街道办事处、舜玉路派出所的人,都穿着便衣,有七八个人抄走了很多别人放到我家的东西。大概有七、八个纸箱。还抄走我本人的法轮大法书、法轮大法师父的挂像、还有孩子学习用的电脑、打印机等。抄家时有专人看着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抄完家后,也不给抄去物品的明细。

抄完家后我和我丈夫被劫持到舜玉路派出所,被非法审问。丈夫被非法拘禁了一天一宿。

当天大约零点以后,他们把我送到济南刘长山拘留所。在拘留所期间被迫睡在地上。

被关押济南市刘长山拘留所的第二天,又被劫持到济南市市中洗脑班非法拘禁有一个月的时间。期间我被强制剥夺《宪法》赋予信仰自由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不准出房间,吃饭、睡觉、洗澡、上厕所、和其他人说话等都得经过洗脑班的人同意,还得有人跟着,24小时都有人跟着。被强制看电视录像、资料、谈话、参加会议等。

2.遭受单位、街道办事处、“610”多方面的压力干扰

2001年7月回到单位后被洗脑班要求:半个月之内只能上半天班,另半天要继续到洗脑班洗脑,被要求定期汇报。我还被单位厂领导谈话、被厂纪委多次调查、谈话、写过程、被车间领导多次要求谈认识等。

车间领导告诉我因为我的被非法拘禁,整个车间和车间领导的奖金、年终奖都要受到影响。

我当时的压力很大、很苦闷,我问车间领导我怎么了?我做什么坏事了吗?我仅仅是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我在单位的工作、人品怎么样这是有目共睹的啊。车间领导什么都没有说,最后说还回原岗位工作吧。回家后长期处于监控中,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3.儿子遭绑架勒索 被非法取消博士论文答辩

我儿子于亚欧是华南植物园博士研究生2008年6月端午节和他妻子李杉杉去桂林在桂林被非法绑架,被拘禁三十多天。

儿媳李杉杉出来后手腕、脚腕被戴刑具的压痕仍然可见。在儿子、儿媳被拘禁期间,桂林市政法委向家庭勒三万三千元。

儿子于亚欧因在博士论文答谢部分上写了“首先要感谢法轮大法,没有这正信力量的支撑,就没有这篇论文”被非法取消博士论文答辩。

2014年9月儿子于亚欧再次回到华南植物园要求他博士论文合理答辩,得知被强行退学。这对于亚欧本人、家庭及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于亚欧再次被非法拘禁 关押至今

2015年3月27日,儿子于亚欧被广州市天河区“610”、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长兴派出所、长兴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劫持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的洗脑班。至今消息全无,完全与外界隔绝。

儿子被绑架至今不放人,也不让家见人等等,这给我丈夫在精神、工作、人格尊严、感情、身体、经济等方方面面都造成了极大地伤害。

二、被控告人江泽民所犯的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江泽民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

责任编辑:高静

相关新闻
河北数万民众支持法轮功反迫害及控诉江泽民
辽宁清原县4651位民众举报江泽民
冤狱酷刑五年 十几万家产被抢 李苗能告江
中国航天部元老级人物熊辉丰被冤判七年半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